詹益仁
- 詹益仁 男 1927年出生 1989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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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詹益仁(1927-1989),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特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張茂鐘企圖以武力推翻政府,邀林東鏗參與共謀,以其經營之雲林縣虎尾鎮國際照相館為從事叛亂活動之中心,分別以政治腐敗,官吏貪污,人民生活困難,非推翻政府,謀取臺灣獨立,無法改善等言論,向黃樹琳、李慶斌、陳金星、張世欽、陳火城、沈坤、王戊己等遊說及邀約參加,並爭取一○七四部隊第二營第六連上等兵陳庚辛、林江波加入,亦爭取蘇東啓加入領導,多次開會討論叛亂事宜,又吸收廖景星加入。1962年3月1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7年3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電報原件、青年黨入黨登記表及共同被告李慶斌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吸收他人加入及發表不當言論等情,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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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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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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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