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戊己

王戊己(1934-),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張茂鐘遊說參加叛亂組織。1961年10月1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9月30日刑期結束,10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很輕,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除其自白及共同被告供述外,無其他佐證證明其參加青年黨即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且無具體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