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茂鐘

  • 張茂鐘 1926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茂鐘(1926-),臺灣嘉義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詹益仁、林東鏗從事叛亂活動,分別以政治腐敗,官吏貪污,人民生活困難,非推翻政府,無法改善等言論,吸收黃樹琳、李慶斌、陳金星、張世欽、陳火城、沈坤、王戊己等參加,並誘惑陳庚辛、林江波加入。復爭取蘇東啓加入領導,並曾多次開會討論叛亂事宜,提議先劫虎尾糖廠駐廠保警槍械等情。1961年9月19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6年9月18日刑期結束,9月19日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繼續管訓。1979年4月2日國防部令核准覓保結訓,6月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被告之自白、共同被告間之供述、電報原件、青年黨入黨登記表等,皆尚不足以認定其已達著手實行叛亂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1年羈押,1963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6年刑期結束後,交付感訓2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