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東啟 (蘇東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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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東啟 (蘇東啓) 1923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0002申請補償金、02441重複申請卷冊。受裁判者蘇東啓(1923-1992),臺灣雲林人。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議會議員,蘇東啓曾接受張茂鐘邀請領導叛亂活動,並多次與張君會晤討論叛亂事宜。1961年9月18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6年9月18日刑滿開釋。00002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2441申請案於1999年5月11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5月15日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被告之自白、共同被告間之供述、電報原件、及青年黨入黨登記表等)尚不足以認定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難認確有實據。
蘇東啟(1923–1992),男,雲林北港人,1960年被捕時38歲。先後就讀北港公學校、日本東京關東中學,中日戰爭期間因有抗日之心,乃放棄日本中央大學政治系的學業,回臺入日本總督府所舉辦的北京語講習班,為期4個月,「思以日本駐泰大使館為跳板,潛往重慶」。1942年輾轉由東南亞而抵達重慶,但由於其臺人身份而被中國政府拘禁,幸經李萬居作保開釋而加入中國國民黨。 1945年蘇東啟曾至重慶第四十五路臺灣行政長官公署駐渝臨時辦事處教日語,1946年返臺之初,於長官公署秘書處交際科任職,二二八事件後辭職返鄉,任北港鎮公所總務課長。1951年首度參選雲林縣議員失利,1953年再度參選即於2月8日順利當選第二屆縣議員,此後連任四屆,在民間贏得蘇大砲的美稱。在第2屆縣議員任內,為投票給青年黨籍的省議員參選人李萬居,而觸怒國民黨當局,蘇東啟因此被國民黨開除黨籍,並於不久後加入青年黨。 1960年雷震有意籌組「中國民主黨」,蘇東啟熱心支援。當雷震案發生後大約半年,蘇東啟也領銜提案促使議會通過「請總統准依憲法規定對《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雷震予以特赦」的請願。1960年12月參加第4屆雲林縣長選舉落選,翌年2月參加縣議員選舉當選連任,但9月19日即因「蘇東啟等案」被捕入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 1976年9月18日蘇東啟因蔣介石逝世減刑出獄,隔年協助妻子蘇洪月嬌當選省議員。「因當局明令禁止叛亂犯上臺演講,蘇東啟身著第299號囚衣,口貼膠布,與蘇洪月嬌深入窮鄉僻壤,宣傳車所至,鞭炮聲響震雲天,煙霧濃密,鄉親競相趨前,擁抱而泣」。1992年2月9日蘇東啟病逝於北港自宅。其後大女兒蘇治洋、二女兒蘇治芬先後擔任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蘇治芬更從2005年至2014年擔任兩屆雲林縣長。 蘇洪月嬌、蘇治芬等人於1999年4月1日代表蘇東啟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同年5月11日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5月15日經第一屆第十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議會議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1年羈押,1963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6年刑滿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