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錦亭

許錦亭(1939-1967),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林國校教員,其因顏錦福藉詞意圖推翻政府,向其勸募活動經費,遂將顏錦福準備推翻政府之事告知李志元,李志元轉告蘇東啓,蘇東啓欲將此股力量納入掌握,後由李志元約其於北港公園,繼由其陪同會晤顏錦福等情。1961年9月22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3年9月21日刑期結束,10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除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於審判中曾否認知悉蘇東啓從事叛亂活動,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水林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