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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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元(1939-),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新兵訓練中心下士教育班長,其曾前往拜訪蘇東啓,並響應由蘇東啓領導之叛亂活動,又將顏錦福準備推翻政府之事轉告蘇東啓等情。1961年9月21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8年9月20日刑期結束,9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除被告間之供述外,別無相關佐證,尚不足以認定符合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訓練司令部虎尾新兵訓練中心下士教育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