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錦福

顏錦福(1937-),臺灣嘉義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師範大學學生,蘇東啟偕許錦亭同至嘉義柏齡外科醫院會晤其,共同商討推翻政府事,其知悉蘇東啟身分及叛亂事宜,卻未告密檢舉。1961年9月21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3年10月5日開釋。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蘇東啓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蘇東啓、許錦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蘇東啓為「匪諜」,原判決對於其是否明知蘇東啓為匪諜,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師範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5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