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錦濤
- 袁錦濤 男 1912年出生 廣東 中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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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袁錦濤,1912年生,英文名AlbertYuan,男,廣東中山人。1950年被捕時38歲。香港大學文學系肄業,抗戰時期擔任國民黨澳門分部秘書,戰後先後任職「中央通訊社」、「合眾國際社」廣州分社記者,1949年抵臺,成為「合眾國際社」駐臺華籍特派員,1956年擔任「法新社」臺北分社代理主任。
他曾二度涉案,第一次在1950年間,第二次則在1963年間。袁錦濤在1950年因「袁錦濤王光燾盧伯臣案」被捕,本案係共諜汪聲和等案延伸出的政治案件。1950年保安司令部偵辦李朋案時,得知他任職合眾社廣州分社時,曾和蘇聯《塔斯社》記者西尼耐可夫往來。保安司令部逮捕他,指控他隨《合眾國際社》遷臺、路經海南島,曾約聘海口《中央日報》採訪主任王光燾、報務員盧伯臣定期蒐集新聞訊息、拍發英文電報送袁。保安司令部將袁錦濤「廣州和俄人往來」以及「海口約聘王光燾、盧伯臣代蒐集新聞訊息」二事混為一談,扭曲為袁「行賄王、盧二人為俄諜西尼耐可夫蒐集軍事機密情報」。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9)安潔字第1543號判決書認定他「雖未能認定其取得之材料是否交付俄人,然已構成洩露國家機密」,以外患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6個月。1952年3月出獄,受臺省警務處「運用考核」。
出獄後重返新聞界,1956年12月間受聘為「法新社」臺北分社代理主任。1962年5月17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判處蘇東啟死刑,該案經他披露、引發海內外關注,蘇東啟改判無期徒刑可能與此有關。1963年國家安全局電話監聽國防部聯合作戰中心組長海軍中校李仕材,發現李仕材和袁曾多次通話「涉及軍事機密」。1963年5月28日警總逮捕他,警備總部軍法處(52)審特字第32號判決書再度把「俄諜西尼耐可夫」搬出當罪證,認定袁錦濤和李仕材二人連續合謀洩漏軍事機密,但考量袁「自1959年以來接受政府指定工作,尚有貢獻」,酌減刑度至有期徒刑15年。
被解送國防部泰源監獄服刑後,長女袁文華擬自港來臺探父,警總不准入境。《時代雜誌》駐臺記者費士立(LorenFessler)受袁氏家屬委託、赴臺東訪視袁錦濤,在監獄門口受阻攔,當地憲兵軍官好心為費士立指路,事後亦遭追究。袁錦濤在1975年總統蔣介石逝世之後獲赦出獄,1984年12月18日移居加拿大依親。卒年不詳。
2005年袁錦濤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5年11月18日經第4屆第1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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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法新社台北分社代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連續刺探非職務上所知悉之軍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羈押8月於1950年奉准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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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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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