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錦濤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袁錦濤 1912年出生 廣東 中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7524申請補償金、07687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袁錦濤(1912-),廣東中山人。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12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國合眾社記者,袁錦濤以美國合眾社記者身分在廣州與蘇聯情報負責人,即塔斯社記者西尼耐可夫勾結聯絡,後隨合眾社來臺,經海口時,乘機買囑海口中央日報採訪主任王光燾及海口電信局報務員盧伯臣搜取軍事消息,並期約每月各付以港幣自1百元至1百50元,已先交付盧伯臣經手收受美金50元,業由王光燾、盧伯臣先後提供所收集之陸海空軍兵力及軍事部署作戰計畫轟炸戰略重點等秘密情報多件,均由盧伯臣譯成英文利用電信局拍交袁錦濤接收。而王光燾致袁錦濤信內並力促設置電臺溝通密碼,便利通報,袁錦濤復函告知關於電報種種問題,正設法尋求妥善辦法,並指示不懂方聯繫。再由王光燾介紹收買海南防衛司令部政工室主任吳逵等供給駐榆林之軍事機關消息,袁錦濤更規定暗語、代名詞與秘密通電格式,命王光燾、盧伯臣如共軍登陸請以巧妙方法拍交等情。1950年3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111條第1項「共同收集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消息」判處有期徒刑5年。復經國防部改判有期徒刑2年。1950年11月10日奉准保釋。第二案:依(52)警審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法新社臺北分社代主任,袁錦濤於抗戰期間,曾任合眾社記者,調派廣州工作,經陳碩華介紹與國際共產情報機構駐廣州負責人即塔斯社記者西尼耐可夫相識,當由西尼耐可夫吸收參加該國際共產情報組織,每月付給工作費港幣3百元,為其搜集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消息。袁錦濤將其所探悉之代總統李宗仁等重要官員對於剿匪軍事策略上不協調情形,軍事會議、軍事動態,行政院會議及人事任免調動等情報交付西尼耐可夫。而後袁錦濤與國軍聯合作戰中心海軍組海軍中校副組長李仕材結識,在臺北連續向李仕材刺探我軍事上之秘密計劃消息。1963年5月28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以《妨礙軍機治罪條例》第5條「連續刺探非職務上所知悉之軍機」判處有期徒刑3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5月。1975年7月14日減刑期滿。07524申請案於2005年3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5年11月18日經第4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7687申請案於2006年1月9日再次提出,2006年8月12日經第4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第一案不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袁錦濤共同收集陸海空軍兵力及軍事部署作戰計畫、轟炸戰略重點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消息,除經共同被告王光燾、盧伯臣之供述在卷,復有繳案袁錦濤與盧伯臣間來往函件等為佐證,並經另案國際間諜李朋指證在案,故應認本案確有實據,依補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不予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袁錦濤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袁君偵查中及另案被告李朋之供述為據,惟袁君於審判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另,有關袁錦濤連續刺探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係以袁君及共同被告李仕材之供述為據,而袁君刺探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係屬國防部(41)郁字第0298號所公布之軍機種類範圍令內之軍機,亦經判決理由審認敘明,故應認本案確有實據,故不予補償。
袁錦濤,1912年生,英文名AlbertYuan,男,廣東中山人。1950年被捕時38歲。香港大學文學系肄業,抗戰時期擔任國民黨澳門分部秘書,戰後先後任職「中央通訊社」、「合眾國際社」廣州分社記者,1949年抵臺,成為「合眾國際社」駐臺華籍特派員,1956年擔任「法新社」臺北分社代理主任。 他曾二度涉案,第一次在1950年間,第二次則在1963年間。袁錦濤在1950年因「袁錦濤王光燾盧伯臣案」被捕,本案係共諜汪聲和等案延伸出的政治案件。1950年保安司令部偵辦李朋案時,得知他任職合眾社廣州分社時,曾和蘇聯《塔斯社》記者西尼耐可夫往來。保安司令部逮捕他,指控他隨《合眾國際社》遷臺、路經海南島,曾約聘海口《中央日報》採訪主任王光燾、報務員盧伯臣定期蒐集新聞訊息、拍發英文電報送袁。保安司令部將袁錦濤「廣州和俄人往來」以及「海口約聘王光燾、盧伯臣代蒐集新聞訊息」二事混為一談,扭曲為袁「行賄王、盧二人為俄諜西尼耐可夫蒐集軍事機密情報」。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9)安潔字第1543號判決書認定他「雖未能認定其取得之材料是否交付俄人,然已構成洩露國家機密」,以外患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6個月。1952年3月出獄,受臺省警務處「運用考核」。 出獄後重返新聞界,1956年12月間受聘為「法新社」臺北分社代理主任。1962年5月17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判處蘇東啟死刑,該案經他披露、引發海內外關注,蘇東啟改判無期徒刑可能與此有關。1963年國家安全局電話監聽國防部聯合作戰中心組長海軍中校李仕材,發現李仕材和袁曾多次通話「涉及軍事機密」。1963年5月28日警總逮捕他,警備總部軍法處(52)審特字第32號判決書再度把「俄諜西尼耐可夫」搬出當罪證,認定袁錦濤和李仕材二人連續合謀洩漏軍事機密,但考量袁「自1959年以來接受政府指定工作,尚有貢獻」,酌減刑度至有期徒刑15年。 被解送國防部泰源監獄服刑後,長女袁文華擬自港來臺探父,警總不准入境。《時代雜誌》駐臺記者費士立(LorenFessler)受袁氏家屬委託、赴臺東訪視袁錦濤,在監獄門口受阻攔,當地憲兵軍官好心為費士立指路,事後亦遭追究。袁錦濤在1975年總統蔣介石逝世之後獲赦出獄,1984年12月18日移居加拿大依親。卒年不詳。 2005年袁錦濤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5年11月18日經第4屆第1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法新社台北分社代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連續刺探非職務上所知悉之軍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羈押8月於1950年奉准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