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朋

本案為0292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朋(1919-1950),河北天津人。02924申請案於1999年5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4年9月18日經第3屆第10次臨時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李朋(1920-1950),男,河北大沽人,1950年被捕時31歲。其父為津浦鐵路車務處長,幼時依父母居南京。天津扶輪初中、北京崇實中學畢業。1937年進入燕京大學新聞系就讀,同年抗戰爆發後,隨學校流亡至昆明,1941年畢業於西南聯合大學歷史系。畢業後進入美國空軍志願大隊(即飛虎隊)擔任中尉譯員。1942年秋受聘至國際關係問題研究所擔任研究員,並兼職《紐約時報》駐渝辦事處。1943年轉至美國新聞處擔任編譯,常駐桂林。1944年夏天轉任桂林《大公報》,同年下旬因日軍沿湘桂鐵路進犯,報社關閉而失業,透過美籍友人賀德銘介紹,參加駐華英美軍對敵心理作戰部門。1945年11月經由昔日業師吳文藻引介、進入中央通訊社,報導外交政治新聞。1949年中央社轉進廣州前後,李朋代表社內同仁向社方爭取待遇,因被指領導罷工,遂被迫自請遣散,轉任美國《時代》雜誌。1949年11月27日經渝轉港來臺。最初應聘到英國駐臺北領事館辦理簽證業務,1950年1月轉任臺灣省政府英文秘書,迄於被捕。 李朋所涉案件為「共諜汪聲和等案」,官方《匪案彙編》稱此案為「蘇俄國家政治保安部潛臺間諜汪聲和李朋等外患叛亂案」。官方檔案顯示,李朋1945年任職中央社時,曾一度兼職法新社,因法新社業務關係,結識俄國塔斯社記者西尼耐可夫,西氏經常向李朋請教政局發展,因而彼此熟識。1949年10月李朋遭中央社資遣後,擬赴臺尋求出路,10月初西尼耐可夫囑李朋至臺北後聯繫汪聲和、轉交美金2千元,並蒐集臺灣政情及戰局動態。李朋於11月27日抵臺,隨即與汪見面,此後曾蒐集鳳山及左營等地軍事訓練、艦隻實力及活動、駐軍分佈、防禦工事等訊息,交由汪譯發。 1950年2月間情治單位鎖定電臺位置,緝獲汪聲和、裴俊夫婦,同日逮捕李朋。辦案人員搜索其住處、並循線逮捕其女友廖鳳娥,發現李朋曾以人脈向不知情軍方人士套取機密,遂擴大偵辦本案,包括與時任臺灣防衛司令孫立人相熟的黃正、黃珏姊妹因此而繫獄。新聞同業亦有多人遭株連,包括袁錦濤(合眾社駐臺記者)、王光燾(中央日報海口分社採訪主任)、莊漢江(美聯社駐臺記者)以及張繼高(中央社高雄分社主任)等。 1950年6月間參謀總長周至柔下令組成高等軍事法庭會審本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499號判決書認定李朋和汪聲和「共同刺探蒐集軍事情報、共同為敵人作間諜,至堪認定,且其犯罪係戒嚴地域,雖無軍人身分,應交軍法審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同年9月6日李朋與汪聲和、裴俊、廖鳳娥等人,由憲四團官兵於臺北新店溪畔刑場槍決,得年31歲。 1999年李溫冬等人檢附相關文件,向補償基金會聲請補償。基金會審度資料後,以案件事證明確,2004年9月18日第3屆第10次臨時會決議不予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