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謙

李保謙(1912-),河北饒陽人。 依(39)安潔字第14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防衛司令部參議,同案被告李朋被捕時,曾書就防衛司令部參議其電話、地址,託莊漢江妻設法聯繫,為看守人員截獲,乃至其家搜出匪黨書籍目錄、反動書刊等,並緝獲其。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0年9月10日交付感訓。1951年9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僅因於其家中搜出匪黨書籍目錄、反動書刊等,而認其思想行動顯有不軌,實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前防衛司令部參議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499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