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黃珏 (黃珏)

黃珏(1926-),湖南長沙人。 依(39)安潔字第14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防衛司令部女生大隊兒童福利組少校主任,其與在臺為蘇俄從事間諜工作之李朋係舊識,受李朋利用,以其在該司令部之人際關係,介紹李認識部內官佐多人,使李得以參觀鳳山陸軍訓練情形、屏東女生大隊及砲兵團等,以窺探其內容,並據以轉報俄方。1950年3月2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軍機防護法》第1條第3項「因過失洩漏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24日刑期結束,4月1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黃正等2人因過失洩漏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罪,係以其與黃正2人之供認及同案被告李朋之互證為據,其與黃正等2人於審理中否認知悉李朋係俄方間諜,但原判決仍認其等2人負有保密責任,縱非故意,難免過失罪責。惟李朋得以參觀鳳山陸軍訓練情形、屏東女生大隊及砲兵團等以窺探其內容,係因其與黃正等2人於司令部之廣泛交際關係,介紹李認識內部官佐多人(高級宮員)之故。然其係前防衛司令部女生大隊兒童福利組少校主任、黃正係同大隊生活指導處上尉指導員,對於參觀陸軍訓練情形、屏東女生大隊及砲兵團等活動之准駁,非屬其與黃正2人職權範圍,亦非其2人職務上所知悉之軍機,難認其等2人因過失洩漏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消息。此外原判決對於高級官員係指何人,亦未加以敘明,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前防衛司令部女生大隊兒童福利組少校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499號
    • 判決主文: 因過失洩漏因職務上所知悉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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