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漢江

本案為0156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莊漢江(1918-),浙江定海人。依(39)安潔字第14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聞記者,莊漢江與李朋同屋居住,過從甚密,思想行動顯有不軌。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0年9月10日交付感訓。01569申請案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18日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莊君與李朋同屋居住,過從甚密,思想行動顯有不軌應予交付感化等情,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莊漢江(1918-2008),男,浙江定海人,1950年被捕時32歲。曾就讀上海聖約翰大學,主修政治。因結識《路透社》駐上海記者陳文通,對新聞產生興趣。抗戰末期從軍,1945年11月陸軍官校第19期砲科畢業(防空學校代訓),先後擔任聯勤總部侍從參謀、聯勤幹訓班編譯室主任。1948年徐蚌會戰失利後遣散,擔任行政院新聞局編輯。1949年初上海英文報紙《字林西報》錄用為記者。同年五月間國民政府遷廣州之後另謀出路,受聘為《美聯社》記者,和卜幼夫搭檔一道採訪政治要聞。1949年12月底隨蔣介石父子由成都搭機抵臺。在臺初期仍舊擔任《美聯社》駐地記者,因在成都熟識沈昌煥、陶希聖等政要,報導政治要聞速度,總能勝同業一籌。 因涉及「共諜汪聲和等案」而入獄。1949年在廣州任公職期間,因新聞聯絡工作結識李朋,抵臺後受李朋之邀、與其同住一寓。1950年2月28日深夜,和李朋同在寓所遭逮捕,辦案人員懷疑兩人是室友兼同夥,將莊逮捕拘禁並予密集審訊,卻查無實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0499號判決書認定莊漢江和李朋「同屋居住」、「思想行動顯有不軌,惟情節較輕,仍應予以感化,以資糾正」,判處感化1年,移送綠島執行。 感化期滿後,仍回到新聞界。但因其「匪諜」紀錄,申請出國遭到留難。1956年間申請赴瑞士採訪世界佈道大會,出境證被保安司令部偵防處沒收,後經時任蔣介石侍從秘書的沈錡介入協調,方得以成行。1960年雷震因《自由中國》雜誌案遭軍法審判,檢察官起訴書的英文版本,便出自其手。2008年辭世,享壽88歲。 1999年莊漢江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8月18日經第2屆第11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新聞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499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