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行

任行(1923-2007),浙江定海人。 依(45)兵家判字第1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江浙總部大陳地區砲兵大隊第五隊十級政治指導員,其於六橫島陷落後,與該鄉長張大經組織游擊武力,張為大隊長,其為游擊第一中隊小組長,其隨游擊隊擊下庄鄉匪幫失利,為匪俘虜,繳出自有長槍。經匪釋放後。充當匪方六橫區署自衛隊員,復隨同匪幫曹伯權、戎長根等至蝦峙收繳民槍,又經魏世賢介紹參加匪青年服務隊,擔任填發路條及翻譯工作。後離開匪六橫區署與其叔任某組織游擊武力反匪,為匪發覺再被捕,又越獄逃出參加我游擊部隊等情。1956年2月7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1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雖有為匪工作之事,但其目的既在掩護其他地下工作,與真正故意為匪工作而圖危害我國家顛覆我政府之行為不可相提並論而經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