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恩泉
- 陳恩泉 男 1938年出生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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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恩泉(1938-),臺灣彰化人。
依(50)警審普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軍官學校第三十二期學生,其參加由吳炳坤組織之「自治互助會」,並擔任小組長等情。1961年3月2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祕密結社」判處有期徒刑1年。1962年3月23日刑期結束,3月24日開釋。
其於2004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原判決所載,吳炳坤於1959年9月28日倡議組織「自治互助會」,自任總理,張泉地任行政處長,其與許直勝相繼參加,擔任小組長,其等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罪。惟共同被告張泉地業經再審改判參加叛亂組織罪,故應認本案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一款之申請要件。而原判決認陳君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吳炳坤、張泉地之供述為。,惟審理中其否認曾擔任小組長,且原判決對「自治互助會」是否為叛亂組織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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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第三十二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普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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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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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