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直勝

許直勝(1938-1999),臺灣南投人。 依(50)警審普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軍官學校第三十二期學生,其涉嫌參加「自治互助會」,專任聯絡工作。1961年3月1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判處有期徒刑1年。1962年3月13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8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原判決所載,共同被告吳炳坤於1959年9月28日倡議組織「自治互助會」,自任總理,張泉地任行政處長,陳恩泉、許直勝相繼參加專任聯絡工作,渠等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罪,惟共同被告張泉地業經再審改判參加叛亂組織罪,故應認本案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1款之申請要件。而原判決認許君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係以許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吳炳坤、張泉地之供述為據,惟審理中許君辯稱無任何不法意圖,且該「自治互助會」是否為叛亂組織,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第三十二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普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祕密結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