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泉地
- 張泉地 男 1938年出生 1983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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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泉地(1938-1983),臺灣彰化人。
第一案:依(50)警審普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五四四○部隊上等兵,其未經准許,擅自組織「自治互助會」。1961年3月2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祕密結社」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62年9月24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53)警審再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五四四○部隊上等兵,其經執行期滿開釋,「自治互助會」組織改走所謂「臺灣獨立」路線,其仍繼續參加。1964年9月30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再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8年3月2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另案被告陳春榮之供述為據。惟其堅詞否認,且原判決對所謂「自治互助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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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官校三十期四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普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祕密結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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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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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