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泉地

張泉地(1938-1983),臺灣彰化人。 第一案:依(50)警審普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五四四○部隊上等兵,其未經准許,擅自組織「自治互助會」。1961年3月2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祕密結社」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62年9月24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53)警審再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五四四○部隊上等兵,其經執行期滿開釋,「自治互助會」組織改走所謂「臺灣獨立」路線,其仍繼續參加。1964年9月30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再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8年3月2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另案被告陳春榮之供述為據。惟其堅詞否認,且原判決對所謂「自治互助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官校三十期四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普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祕密結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