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春榮

陳春榮(1937-),臺灣彰化人。 依(52)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軍官學校三十一期學生,其涉嫌參加由吳炳坤所組之「自治互助會」組織等情。1962年7月10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7月9日刑期結束,7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同案被告吳炳坤所組之「自治互助會」,雖經提議變更為叛亂團體,從事臺灣獨立活動,惟此組織無名稱,且無具體步驟及計劃,難認此組織為叛亂組織,故其無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三十一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15、00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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