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炳坤

  • 吳炳坤 1935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東勢療養中心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炳坤(1935-1981),臺灣臺南人。 依(50)警審普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軍官學校第三十期學生,其組織「自治互助會」,自任總理,主持其事草擬章程及入會誓詞。1961年3月1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3年3月13日刑滿開釋。1963年7月31日被扣押。1965年5月12日裁定具保停止羈押。 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原判決書,籍共同被告張泉地之再審判決書觀之,吳炳坤雖於1959年9月28日,未經合法准許,倡議組織「自治互助會」,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罪名,惟共同被告張泉地業經再審改判參加叛亂組織,吳炳坤亦同遭羈押後停止審判,並保外就醫,故應認本案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1款之申請要件。而吳君否認組織「自治互助會」有不法意圖,且「自治互助會」之性質、目的為何?是否為叛亂組織?共同被告張泉地之再審判決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30期四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普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祕密結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9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