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炳坤

  • 吳炳坤 1935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東勢療養中心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炳坤(1935-1981),臺灣臺南人。 依(50)警審普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軍官學校第三十期學生,其組織「自治互助會」,自任總理,主持其事草擬章程及入會誓詞。1961年3月1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3年3月13日刑滿開釋。1963年7月31日被扣押。1965年5月12日裁定具保停止羈押。 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原判決書,其共同被告張泉地之再審判決書觀之,其雖於1959年9月28日,未經合法准許,倡議組織「自治互助會」,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罪名。惟共同被告張泉地業經再審改判參加叛亂組織,其亦同遭羈押後停止審判,並保外就醫,故應認本案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1款之申請要件。而其否認組織「自治互助會」有不法意圖,且原判決對「自治互助會」之性質與目的、該組織是否為叛亂組織及共同被告張泉地之再審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30期四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普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祕密結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9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