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雅燦

本案為0453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白雅燦(1945-),臺灣彰化人。依(64)諫判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代書,白雅燦受顏尹謨受灌輸叛亂思想,撰寫〈政治主張〉、〈我的政見〉、〈開場白〉等文件,內容稱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為非法國會應予解散,並言反攻無望、臺灣軍事反攻大陸政策結束,應准許收聽匪播等言論。並將上開各件摘要寫成「聲明書」,交周彬文印妥四萬五千份,由白雅燦及其弟白植彬等人分送中外新聞機構等情。1975年10月23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87年奉總統令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8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4月23日刑期結束。04538申請案於1999年11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0月20日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白雅燦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白君在偵查審中之供述及另案周彬文、白植彬、黃寛仁、楊樹坤等之供證為據,惟白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主張解散國會之「政治主張」「我的政見」「宣傳卡片」等件及散發「聲明書」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白雅燦,1945年生,男,彰化花壇人。政大法律系畢業,從事代書業,被捕時30歲。他為家中長子,父母分別為小學校長、教師。曾就讀員林初中、省立彰化高中,1962年考上政治大學法律系。 據官方檔案稱他1964年:「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及預備非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犯罪確定的顏尹謨常相過從,受其影響。適高考落榜,受顏挑撥,灌輸其叛亂思想,致萌顛覆政府之犯意」。 1966年大學畢業,服預官役1年,1967年退伍後在花壇經營拖鞋加工業,後因虧損北上謀職,擔任廣告業務員兩個月,之後幫黨外人士黃信介、郭雨新等人助選。1971年5月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涉嫌叛亂,拘捕羈押120天,理由是「與李秋遠共謀臺灣臨時政府名單之設計」。獲釋後返鄉,1972年8月任教彰化市私立培元中學教師,後因未獲續聘,北上幫忙黨外人士魏益民、王昆和等人助選,1974年轉任土地代書。 他對政治抱有濃厚興趣,因感於幫人選上後,政治人物不但未履行競選諾言,且對其不重視,所以決定自己參加1975年立委增額補選。但限於經費及知名度不高,所以競選期間想以印發有力宣傳文件爭取票源及經濟支援,於是收集中外期刊雜誌及各方意見資料,於1975年5-9月間先後撰寫〈我—白雅燦的政治主張—告我一千五百萬臺灣同胞書〉、〈我的政見〉、〈開場白〉等文件,擬在選舉期中宣傳之用。其中告同胞書濃縮成〈聲明書〉,質疑時任行政院長蔣經國二十九大問題,包括「要求蔣經國公開私人財產」、「蔣介石遺產稅繳納問題」等,又主張解散監察院、立法院、國民大會等非法機關,解除戒嚴,提出反攻無望、召請流亡海外的彭明敏返臺組織政府等不容於當下的言論。經市民檢舉,10月23日遭保安處在住家搜獲,以涉嫌叛亂被收押,移送軍事檢察官偵訊起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75年11月8日(64)煉判字第054號初審判決,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1月16日經國防部1975年覆高曉陽字第22號覆判,核准原判決。但財產沒收部分,因無財產可供沒收,所以國防部於1976年3月26日以曉昭(初)字第0804號令准備查。 1978年因監獄各方條件差,獄方管理不良,曾絕食抗議,其妹白素嬌將此事函告美國等國際關心人權者,呼籲國際特赦組織及海外同胞予以救援。1983年12月23日克立曼斯(C.H.Clemens)等請求重審白雅燦案。1986年2月立委江鵬堅、方素敏等向行政院質詢,要求釋放白雅燦。3月立委張俊雄再度請求釋放白雅燦。不久美國愛荷華州參議員格雷士利(E.CharlesGrassley)及國際人士卡拉漢(P.J.Callaghan)等紛紛來函詢問白雅燦案並請求釋放白雅燦等人,給予一切必要醫療照顧。其家屬亦向國防部陳情依法假釋,但都未果。1987年減刑為15年,7月14日移禁綠島感訓監獄。1988年再減刑為10年。1988年4月22日減刑期滿出獄,但到5月20日才從綠島釋回,共坐牢15年。 1999年11月白雅燦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但2001年1月8日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基金會撤銷補償申請。基金會於1月15日以基修法壬字第0522號函請他補正說明本意,但因超過六個月未見回覆,所以基金會認定未撤回申請,仍照申請案件一般程序續行辦理,2001年10月20日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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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代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5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1988年減處為有期徒刑10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