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明敏

彭明敏(1923-2022),男,臺中大甲人。1942年日本京都第三高等學校畢業,考進東京帝國大學,1945年在長崎遭美軍飛機空襲,致左臂「從肩膀炸斷」,遂肄業返臺。1948年於臺大政治系畢業,隨後赴加拿大麥基爾大學及法國巴黎大學取得碩士、博士學位。學成後任教於臺灣大學。1961年8月甫被任命為臺大政治系主任,即被派為聯合國大會中國代表團顧問,是代表團中唯一的臺灣人。1963年獲選為中華民國首屆十大傑出青年,但他說:「當官方對我愈表示信任時,正是我心裡對於整個政局的疑慮愈加深時。」1964年彭明敏與學生魏廷朝和謝聰敏共同草擬〈臺灣自救運動宣言〉,並決定以郵寄方式將宣言寄給臺灣各界意見領袖,但印製過程中因遭到密告,3人於1964年9月20日被警總保安處逮捕。翌年4月彭明敏被判刑八年,同年11月3日在國際輿論壓力下經總統特赦釋放。獲釋後彭明敏遭嚴密監視,但1970年1月在多方協助下,秘密逃亡至瑞典並獲政治庇護,隨後再赴美國,於密西根大學中國研究中心擔任研究員。1972年短暫出任臺獨聯盟總本部主席,1年後辭職。1986年擔任臺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會長。 1992年11月1日返臺,11月2日於臺灣大學法學院以「我們如何邁入二十一世紀」為題發表回臺首次演講。1994年成立彭明敏文教基金會並擔任董事長。1996年代表民主進步黨參選第一屆民選總統,以「和平尊嚴、臺灣總統」作為選舉號召,最後得到21.4%的選票落敗。1996年4月成立「建國會」並擔任會長。2000年受陳水扁總統之邀出任總統府資政。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儀深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5特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68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80年
    • 裁判書字號: (80)偵緝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