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

本案起因於1960年代中期,一群關心臺灣前途的知識青年,為追求民主與獨立而籌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涉案人為林水泉、吳文就、呂國民、張明彰、許曹德、顏尹謨、顏尹琮、陳清山、林欽添、劉佳欽、黃華、林中禮、林道平、賴水河、張鴻模等15人。由於案首為林水泉,又被稱作「林水泉案」。
根據官方檔案指出,1964年起,黃華與林水泉、呂國民、張明彰、吳文就、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顏尹謨等人結識,因不滿現實而圖謀臺灣獨立,進而以競選為名,組織以從事臺灣獨立為目的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並計劃一系列的反抗活動,包括購買槍彈、暗殺官員等。15位涉案人於1967年7月至1968年1月間,陸續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等單位逮捕。
1967年7月12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黃業永做成(57)警檢訴字第七號起訴書對吳文就提起公訴。12月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做成(57)警檢訴字第九十號起訴書對林水泉、顏尹謨、呂國民、張明彰、黃華、陳清山、張鴻模、顏尹琮、劉佳欽等9人提起公訴;1968年3月8日做成(57)警檢訴字第135號起訴書對許曹德、林道平、林欽添、林中禮等4人提起公訴;5月20日做成(57)警檢訴字第169號起訴書對賴水河提起公訴。
1969年10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李繼唐、張玉芳作出(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林水泉、呂國民、顏尹謨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所有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吳文就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所有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張明彰、黃華、顏尹琮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劉佳欽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林道平、張鴻模有期徒刑2年;林道平叛亂部分無罪。
其後陳清山、賴水河、劉佳欽、許曹德、呂國民、林水泉、林欽添、林中禮、吳文就、張明彰、顏尹謨、顏尹琮等12人聲請覆判,而原判決呈總統蔣介石核定時,陳清山、賴水河、劉佳欽、許曹德、林欽添、林中禮等6人被批核應改判有期徒刑10年,張明彰、顏尹琮等2人被批核改判有期徒刑12年。1970年8月1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沙輝,以及審判官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作出(59)覆高亞字第二號判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分;依原罪名改判張明彰、顏尹琮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改判劉佳欽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改判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其他聲請均駁回,維持原判。總統府第二局的簽稿明確表示:「張明彰等八人均已遵照總統批示,依法改判完竣。」由此可見,覆判結果多照蔣介石意見被加重刑責。
另外,根據幾位涉案人日後的口述,可以發現其與官方檔案的說法不盡相同,茲舉數例,除了比對考證,也有補充說明的價值。其一,黃華表示:1966年他與一群知識青年秘密成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試圖以參選方式追求臺灣的民主與獨立,該組織的目標是:「我們認為臺灣不可能也不應該反攻大陸,應該一人一票重新建立一個民主國家,中央民意代表要全面改選,總統要民選,我們打算透過選舉組織政黨」。
其二,劉佳欽表示:1960年代就讀大學期間常為黨外候選人助選,如1964年曾幫助高玉樹競選臺北市長。赴日本留學時仍關心國事,常拜訪史明、辜寬敏與郭錫麟等人,也常與在東京留學的臺灣學生談論臺灣前途與蔣政權種種,但不曾在言論中主張臺灣獨立。他認為自己在日本的政治言行被某位國民黨特務陳某(按:多人指為陳光英)蒐集,作為他日後被捕的證據。
其三,許曹德表示:他曾發表過文章,主張臺灣應該放棄聯合國安理會席位,保留一般會員會籍。「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爆發後,調查局為了要羅織他的罪名,就將他上述的主張指臺獨,不斷地對他拷打審問,一直追問此事。許曹德認為,這證據是薄弱的,仍難據此判定他主張臺獨。調查局見無法得逞,最後將他幫林水泉代筆的一封英文書信當證據(該信寄給日本臺獨聯盟),據此株連判刑。
其四,林中禮表示:1968年1月7日,當他吃完午飯正要休息時,在樓梯口突然遭兩名調查局幹員攔住,他們希望他能赴調查局作證,將他帶往位在三張犁的調查局拘留室。他們指控他和彭明敏、林水泉等人一起批評政府。他認為他們雖然對政府有些不滿,然而既沒殺人放火,也沒做什麽見不得人的事,這有什麼錯呢?在當時的政治環境,只要有幾個人一起批評政府,那就算預備陰謀推翻政府。
其五,顏尹謨表示:當時警備總部軍事檢察官指控我們這些黨外朋友利用選舉進行叛亂活動,「其實這事件有位陳姓的朋友從中搞鬼,自導自演,引人入罪,很多罪名都不合事實。」
判決定讞後,黃華、呂國民、林水泉、林欽添、林中禮、吳文就、張明彰、顏尹謨、顏尹琮、陳清山、賴水河、劉佳欽、許曹德被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呂國民、林水泉後續還被轉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林道平、顏尹琮留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林道平於1970年1月4日開釋,顏尹琮則在執行期間因癌症轉移合併心肺衰竭,於1970年11月3日病逝於陸軍八一六醫院。張鴻模被送至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1970年1月21日開釋。1975年,因總統蔣介石逝世,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黃華、林欽添、林中禮、陳清山、賴水河、劉佳欽、許曹德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刑為6年8個月,於7月14日開釋;吳文就、張明彰經裁定減刑為8年,分別於7月14日、8月19日開釋;顏尹謨、呂國民、林水泉經裁定減刑為10年,分別於1977年8月18日、8月19日、11月28日開釋。
該案是白色恐怖時期的著名案件,但有別於1950年代較多的涉共案件,該案既是民主運動案件,也是臺灣獨立案件,具備民主與獨立雙重特色,反映出1960年代與1950年代時空背景的差異。1990年代民主化以後,轉型正義工程啟動,本案15位涉案人本人或家屬皆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經審核通過獲得補償。亦全數在2019年5月30日、2020年10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瑞鏘
  •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顏尹琮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56/1571/2。
    2.    林樹枝
    1997《白色恐怖X檔案》,頁155-167。臺北:前衛出版社。
    3.    曾品滄、許瑞浩訪問,曾品滄、許瑞浩紀錄
    2004《1960年代獨立運動──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事件訪談錄》。臺北:國史館。
    4.    黃華
    2008《別無選擇──革命掙扎》。臺北:前衛出版社。
    5.    蘇瑞鏘
    2014《白色恐怖在臺灣:戰後臺灣政治案件之處置》。新北:稻鄉出版社。
    6.    國家人權博物館,《國家人權記憶庫》網頁,網址: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擷取時間:2025/8/7。
    7.    黃華申請,黃華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92。
    8.    呂洪淑女、呂錦芬申請,呂國民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82、889。
    9.    林水泉申請,林水泉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90、7407。
    10.    林欽添申請,林欽添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484。
    11.    林中禮申請,林中禮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307。
    12.    吳文就申請,吳文就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925。
    13.    張明彰申請,張明彰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72。
    14.    顏尹謨申請,顏尹謨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096。
    15.    顏婷婷申請,顏尹琮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078。
    16.    陳清山申請,陳清山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493。
    17.    賴正芳申請,賴水河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386。
    18.    林道平申請,林道平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686。
    19.    張黃彩雲申請,張鴻模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161。
    20.    劉佳欽申請,劉佳欽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756。
    21.    許曹德申請,許曹德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145。
    2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5月30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
    23.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0「公告受難者林家田君等12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 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20年10月29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95300257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