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尹琮
- 顏尹琮 男 1936年出生 1970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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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顏尹琮(1936-1970),臺灣彰化人。
依(59)覆高亞字第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其曾與張明彰商討於「二二八」時印製傳單散發,因張君未表贊同作罷,復又在臺成立「臺灣獨立同志聯合會國內行動團」,定有叛亂計劃,並囑張鴻模刻製圖記,致函在日叛國機構,請求經濟支援。1967年8月17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經國防部覆判,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0年11月3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自首分子陳光英及同案被告顏尹謨、張鴻模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中關於其在臺成立『臺灣獨立同志聯合會國內行動團』,並擬定計劃,內分宗旨、工作方法、工作人員分配、經費預算、經費由來等五項事實部分,僅止於商討而已,查無付諸具體行為之證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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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他聲請均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2月17日,1970年執行中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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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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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