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尹琮

顏尹琮(1936-1970),男,彰化人。1967年8月因涉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被羈押,時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年31歲。初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70年8月13日遭改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同年11月3日病逝於陸軍八一六醫院。 根據官方檔案指出,1964年4月前後,其弟顏尹謨與林水泉、張明彰、呂國民、黃華、吳文就、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等人結識,均因不滿現實,圖謀臺灣獨立。1966年11月12日上午,張明彰邀集呂國民、黃華、顏尹謨、吳文就、陳光英及林道平等人秘密集會,以競選為名,決議組織以從事臺灣獨立為目的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1967年,顏尹琮在臺成立「臺灣獨立同志聯合會國內行動團」,擬訂計劃,內容分為宗旨、工作方法、工作人員分配、經費預算,以及經費由來等五項,以促進「臺灣獨立」為其宗旨,利用金錢物資引誘青年暗殺政要,煽惑軍人忠於該組織,並聯絡海外臺獨團體。接著,顏尹謨復偕同其兄顏尹琮及陳光英至彰化中山國民學校拜訪賴水河,告以臺獨分子在日本活動的情形,此次返臺乃為進行臺獨活動,目前工作包括暗殺政府官員黃國書、謝東閔、連震東等人及破壞臺北橋、大肚溪橋等,並囑咐物色志同道合人士共同參與。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而將顏尹琮等人逮捕。 1967年8月17日,顏尹琮被調查局羈押,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並於12月8日以(57)警檢訴字第九十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2月底之前,因軍法處青島東路3號址出售需清空,故被移監至六張犁保安處看守所,1968年6月26日再移監至景美軍法處看守所。1969年10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聶開國,以及審判官李繼唐、張玉芳作出(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顏尹琮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其後被告聲請覆判,原判決呈總統蔣介石核定時,改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1970年8月1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沙輝,以及審判官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作出(59)覆高亞字第二號判決,改判顏尹琮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後於景美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70年11月3日,顏尹琮於執行期間因癌症轉移合併心肺衰竭,病逝於陸軍八一六醫院。 1999年5月3日,其妹顏婷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顏尹琮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顏君之自白、自首分子陳光英及同案被告顏尹謨、張鴻模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中關於「顏尹琮在臺成立『臺灣獨立同志聯合會國內行動團』,擬定計劃,內分宗旨、工作方法、工作人員分配、經費預算、經費由來等五項」等事實部分,僅止於商討而已,查無付諸具體行為之證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瑞鏘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2月17日,1970年執行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