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彰

張明彰(1941-),臺灣彰化人。 依(59)覆高亞字第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立圖書館大同分館委任十級主任,其曾與林水泉等圖謀臺灣獨立,受林君邀約與呂國民聚會。又與林君、呂君等人商討「臺獨」組織事宜,而後組成「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等情。1967年8月20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經國防部覆判,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8月1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在選舉期間謀議組黨之行為,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其等自白購買槍彈、暗殺官員等情,僅止於商討而已,並無具體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圖書館大同分館委任十級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他聲請均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