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國民
- 呂國民 男 1937年出生 1991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呂國民(1937–1991),男,桃園蘆竹人,1967年被捕時31歲。父母均為佃農,初中畢業後考取臺北師範學校,1956年畢業後分發至臺北市古亭國校任教。任教期間,為繼續升學,考入臺灣大學法律系夜間部,白日教書、夜間上課,閒暇時也參與黨外政治活動,為高玉樹等黨外候選人助選,也因此結識不少對民主運動有高度熱誠的青年同志。1967年與林水泉等多人共同組織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作為推動臺灣政治民主、獨立的秘密組織。該年8月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叛亂等罪名逮捕,(57)初特字第5、15、24、35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為名義重判15年有期徒刑,後減刑為10年。
在獄中著有詩集《田海稻浪》、英文小品文《人生小品》以及《中英日語八百句》等書。1977年出獄後與等待其多年的未婚妻洪淑女結婚,並再度投入政治運動,與友人共同成立「黨外民主拓展聯誼會」,並於1987年由其妻代替他參選桃園縣議員,順利當選。1991年因意外逝世,享年54歲。2001年呂國民於獄中與未婚妻洪淑女往來家書——《信守承諾 : 呂國民、呂洪淑女獄中家書選輯》由國家人權紀念館整理、出版。
呂洪淑女、呂錦芬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1999年4月13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及2020年10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包括00182申請補償金、00889重複申請卷冊。受裁判者呂國民(1937-1991),臺灣桃園人。依(57)初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古亭國民學校教員,呂國民與林水泉等商討「臺獨」組織事宜,與顏尹謨收到「謹告臺灣同胞」宣傳小冊,抄印並郵寄由顏君草擬「六六三一六」傳單,又擬就「六六三一六獨立鬥爭決戰書」等傳單散發,及轉發「獨立臺灣」刊物,並先後與張明彰等開會,成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等情。1967年8月20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7年8月19日刑滿開釋。00182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0889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23日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在選舉期間謀議組黨之行為,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渠等自白購買炸彈、暗殺官員等情,僅止於商討而已,並無具體行為,故均非有實據,應予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
曾品滄
本案包括00182申請補償金、00889重複申請卷冊。受裁判者呂國民(1937-1991),臺灣桃園人。依(57)初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古亭國民學校教員,呂國民與林水泉等商討「臺獨」組織事宜,與顏尹謨收到「謹告臺灣同胞」宣傳小冊,抄印並郵寄由顏君草擬「六六三一六」傳單,又擬就「六六三一六獨立鬥爭決戰書」等傳單散發,及轉發「獨立臺灣」刊物,並先後與張明彰等開會,成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等情。1967年8月20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7年8月19日刑滿開釋。00182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0889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23日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在選舉期間謀議組黨之行為,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渠等自白購買炸彈、暗殺官員等情,僅止於商討而已,並無具體行為,故均非有實據,應予補償。
-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古亭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5、0015、0024、00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