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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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國民(1937-1991),男,桃園蘆竹人。1967年8月因涉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被羈押,時為臺北市古亭國民學校教員,年30歲。1970年8月13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並沒收財產。 根據官方檔案指出,1964年4月前後,其與林水泉、張明彰、黃華、吳文就、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顏尹謨等人結識,均因不滿現實,圖謀臺灣獨立。1965年4月間,林水泉邀集呂國民、張明彰擴展組織。1966年2月,顏尹謨草擬「六六三一」(1966年3月1日)傳單,主張推翻政府,成立臺灣共和國,由其在臺北市古亭國校抄寫油印,並郵寄各地。同年3月,林水泉又授意其與顏尹謨等人印發鼓動「臺灣獨立推翻政府」的傳單,並由其與顏尹謨擬就「六六三一六」(1966年3月16日)獨立鬥爭決戰書及宣言,印妥後由呂國民等人在臺北散發。同年4月,日本「台灣青年獨立聯盟」委託留日學生帶回《獨立台灣》刊物轉交給林水泉,林水泉乃囑呂國民等人轉發。同年11月12日上午,張明彰邀集呂國民、黃華、顏尹謨、吳文就、陳光英及林道平等人秘密集會,以競選為名,決議組織以從事臺灣獨立為目的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之後,林水泉邀呂國民、吳文就、黃華、陳光英等人商討購買炸彈,企圖暗殺政府官員及炸毀重要建物。1967年1月2日,其與張明彰、吳文就、黃華、陳光英等舉行會議,通過建設新國家、成立新政府、制定新憲法、成立國會之組織大綱與誓詞,並舉行宣誓。 1967年8月17日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羈押於三張犁看守所偵訊,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青島東路3號)偵查。12月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以(57)警檢訴字第九十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2月底之前,因軍法處青島東路3號址出售需清空,故被移監至六張犁保安處看守所,1968年6月26日再移監至景美軍法處看守所。1969年10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聶開國,以及審判官李繼唐、張玉芳作出(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所有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其後被告聲請覆判,1970年8月1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沙輝,以及審判官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作出(59)覆高亞字第二號判決,維持原判。1975年因總統蔣介石去世,7月14日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徐文開作成(64)諫減字第302號裁定,減刑三分之一為有期徒刑10年,1977年8月19日刑滿開釋。從被捕開始,曾先後被關押在調查局、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六張犁保安處看守所、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以及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等地。 呂國民靠自修考取臺大法律系夜間部,服預官役時擔任國防部少尉軍法官,逮捕時正準備律師特考。在獄中著有詩集〈田海稻浪〉、英文小品文〈人生小品〉以及〈中英日語八百句〉等書。1977年出獄後與等待其多年的未婚妻洪淑女結婚,並再度投入政治運動,也在黨外雜誌發表文章,與友人共同成立「黨外民主拓展聯誼會」,並於1987年,因尚在褫奪公權執行期間,由其妻代替他參選桃園縣議員,順利當選。1989年8月與其妻合著《政道即人道:順民心抗暴有理》。1991年8月7日,在上班工廠內意外墜樓身亡。2011年呂國民於獄中與未婚妻洪淑女往來家書——《信守承諾:呂國民、呂洪淑女獄中家書選輯》由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整理、出版。 1999年4月1日,其妻呂洪淑女與其女呂錦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 1999年4月13日再次提出申請案,經該基金會認定重覆申請併案審理,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在選舉期間謀議組黨之行為,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渠等自白購買炸彈、暗殺官員等情,僅止於商討而已,並無具體行為,故均非有實據,應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部分)與2020年10月29日([59]覆高亞字第二號判決部分),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曾品滄、蘇瑞鏘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古亭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5、0015、0024、00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