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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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海(1913-1959),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糧食事務所課長,其因參與本省二二八暴動經管訓三月,復撰寫反動標語二則,謂36年2月28日是臺灣流血革命史,是臺灣事變紀念日,是中國無知殺臺灣同胞,要全力反抗中國○○部隊等語,並囑陳進豐繕就二張分貼花蓮中央日報及東臺日報閱報牌上。1954年4月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59年6月11日於獄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撰寫「36年2月28日是臺灣流血革命史」、「是臺灣事變紀念日」等傳單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糧食事務所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2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