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進豐

陳進豐(1934-),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花蓮機務段臨時練習生,田海平因不滿政府而撰寫反動標語二則,謂「民國三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是臺灣流血革命史,更是臺灣事變紀念日,是中國無知殺害臺灣同胞,要全力反抗中國╳╳部隊」等語,當囑陳進豐繕就二張後予以收藏,而後再交由陳進豐分貼花蓮《中央日報》及《東台日報》閱報牌上。1954年3月3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2年3月30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進豐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據陳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田海之供述為據,惟陳君抄寫反動標語2則謂民國三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是臺灣流血革命史,是臺灣事變紀念日等語,並分貼日報閱報牌上之行為,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花蓮機務段臨時練習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