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就

吳文就(1935-),臺灣雲林人。 依(57)初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斗六電信局技術員,其由呂國民、顏尹謨邀同,至臺北市南京東路等處散發「六六三一六」獨立鬥爭決戰書及「六六三一六」三不三唯宣言。張明彰復邀同其與呂國民、黃華、顏尹謨、陳光英及林道平秘密集會,以競選為名,而以從事臺灣獨立為目的,決議組織名稱為「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又邀同其與呂國民、黃華、陳光英等,商討購買炸彈,暗殺政府官員及炸毀重要建築物等問題等情。1967年3月12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在選舉期間謀議組黨之行為,屬言論及結社自由範疇,此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其等之自白購買槍彈、暗殺官員等情,僅止於商討而已,並無具體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斗六電信局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5、0015、0024、00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4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