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錫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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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錫勳(1900-1985),男,彰化人,1950年第一次被捕時51歲,1968年第二次被捕時已69歲。集醫師、詩人、抗日運動者、地方官員、民意代表、民主運動者,以及政治受難者於一身。臺灣總督府醫學校畢業後,赴高雄行醫。1921年臺灣文化協會成立,為創會理事之一;1923年擔任「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理事兼高雄負責人,在「治警事件」中遭到逮捕。除參與政治活動,石氏也參與彰化應社的詩社活動。1945年10月,擔任彰化市歡迎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並赴臺北參加受降典禮。該年11月擔任彰化市市長,並籌組中國國民黨彰化市黨部以及「三民主義青年團(簡稱三青團)」彰化分團。1946年,擔任彰化市參議員。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3月3日彰化仿各縣市之例成立「彰化市善後處理委員會」,石氏亦參與其中。就在同一年,由於不滿國民黨的作風,遂脫黨成為無黨籍人士。1950年,被控涉嫌與海外臺獨領袖廖文毅勾結,入獄97天。1954年之後,以無黨籍身分連續投入第二、三、四屆彰化縣長選舉,然皆高票落選。1960年參與籌組「中國民主黨」,石氏不僅為該組黨運動16位核心人士之一,且為彰化地區主要領導人。1963年,參與第三屆省議員的選舉,仍高票落選。1967年,加入中國青年黨,隔年1月被該黨提名為第六屆彰化縣長候選人。然在選舉前夕,卻因被控主張臺獨以及幫助臺獨人士修改臺獨文件而被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7)初特字第0031號以「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遭判刑7年。 石秋光、石秋帆等人於1999年5月13日代表石錫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2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石佩玲、石子仁等人於2002年11月18日再次代表石錫勳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3月15日經第三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瑞鏘
    • 當時年齡: 69 歲
    • 當時職業: 幸生醫院院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31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