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斗

林斗(1906-1978),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澄字第16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東臺糖廠機工,其在鋁業公司服務時,經肥料公司領班黃有才介紹參加職工聯盟。1950年5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67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