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登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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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居住於雲林縣斗六市,為三民主義青年團團員,因參與陳篡地所領導之抗暴組織並擔任聯絡員,翌年3月13日遭國府軍逮捕並判處罪刑,羈押及執行徒刑共5年6個月。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警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及執行徒刑共5年6個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監獄監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98號
    • 判決主文: 幫助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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