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賜一 (游賜壹)
- 游賜一 (游賜壹) 男 1924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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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游賜一(1924-),又名游賜壹,男,臺灣臺南人。 1948年5月涉內亂罪遭羈押,時23歲。 日本牙科醫專肄業,從事商業。 家有母親、三弟二妹、妻子與一子,曾任斗南青年學校教員,戰後任臺北工業學校教員、斗六鎮第一國民學校教員兼研究主任。
游賜一在二二八時事件參與陳篡地領導之部隊,事件結束後因葉好修之相關案件遭陳文魁「誣告」,1948年5月間被捕羈押。 1949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陳國仁、陳文魁、張豐欽、游賜一、葉登炎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後經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戒嚴區域犯叛亂罪者不論身分概由軍法機關審判之」等原因為由,依據《刑法訴訟法》第295條第6款、第298條做成「39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為上訴不受理。 1951年3月3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做成「40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陳文魁、張豐欽、游賜一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稱:「被告陳文魁等於民國三十六年春間本省『二二八』事變時參加叛徒陳篡地領導之非法部隊⋯⋯游賜一為第四小隊隊員⋯⋯竊據臺南斗六區古坑鄉樟湖等處,執持槍械抵抗國軍,事變平息後被告等不知後悔,竟圖死灰復燃,又於同年十二月至三十七年二月間,與共匪黨羽葉好修、張定安、張德泰等秘密聯絡,互通宣傳文件,商量組織團體,希圖再舉,經臺南警察局將被告等捕獲據特解由本院檢察處偵查起訴。」
1950年游賜一在臺北監獄關押期間,牽連「吳朝麒等匪諜案件」,本案為吳朝麒與林如堉等人在監獄組織、宣傳共產黨思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做成「(39)安潔字第2598號」判決書,游賜一獲判無罪:「被告游賜一、陳文魁均否認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即其餘共同被告亦未指陳該被告等有何犯罪行為,又乏任何證據足資認定,不能遽予科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再該被告等因認為諭知無罪,故不待其最後之陳述,逕行判決。」
游賜一刑期自1948年5月被捕,遭判刑3年6個月,應於1951年11月開釋,但在開釋日期將近時,1951年11月29日被移送綠島臺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感訓處分6個月,感訓原應至1952年5月28日結束,卻於1954年9月26日才獲釋。 游開釋後,於1955年間向斗六鎮第一國民學校申請復職,雲林縣政府人事室向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請示,省教育廳函覆:「游賜一如思想確已改正,是否准予重任教職,可由貴府斟酌辦理。」 ,之後游賜一到梅林國民學校擔任體育老師,直至退休。
游賜一曾參加二二八事件,1999年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公告補償名單,公告游賜一受難事實為「傷殘、遭受徒刑執行、健康名譽受損」。 2001年前後,游賜一就應於1952年5月28日結束感訓,直至1954年9月26日方獲得釋放部分,聲請冤獄賠償,2001年6月21日雲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賠字第9號」,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前段,即認定游受違法羈押共851日,予以賠償。 2018年12月7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規定,其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受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撤銷游賜一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2024年3月14日,法務部公告平復其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二、游賜一(1924–),別名游賜壹,男,臺灣臺南人(日治時期臺南州斗六郡,今雲林古坑),翻譯及教師。
游賜一自臺北高等商業學校(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畢業後,就讀日本京北醫學校齒科,二年級肄業。
日本戰敗投降後,擔任國民政府日語、臺語與國語的翻譯官兼接收人員。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時,3月2日斗六區長謝堡丁及警察所長林永清的宿舍遭焚燬,三民主義青年團斗六區隊長陳海永與醫師陳篡地連夜召集鎮民及三青團團員舉行鎮民大會。陳海永命令隊長黃清標召集海外回國青年組成自衛隊,游賜一屬第四小隊。3月15日隨陳篡地等退入山中。4月12日陳海永等勸出游賜一等11名入山青年繳械,4月13日在斗六區署自新。5月10日游賜一再往古坑警察所,以「三月六日被陳篡地強迫參加樟湖匪徒,三月十七日歸家」為由辦理自新。
游賜一因參加陳篡地領導之部隊,在樟湖抵抗國軍,1948年5月29日在家被捕,案經高等法院檢察官起訴。游賜一供認曾約陳文魁參加團體,聯絡上海來人等語,1949年6月23日高等法院以「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前段判刑3年6月。
判決後,軍事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最高等法院發回更審。依臺灣高等法院38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記載,二二八事件後,游賜一與陳文魁、張豐欽、葉登炎又與共區黨羽葉好修等人聯絡,二二八事件後希圖再舉。1951年3月31日高等法院仍以「共同連續以暴脅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判刑3年6個月。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598號判決書記載,游賜一在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關押臺北監獄。同獄的吳朝麒自稱中共老黨員,藏有「中國人民解放委員會臺灣地下工作隊」布質證件,並將〈中國向那裏去〉及〈臺灣策反工作計劃書〉交葉貽恆為獄中宣傳之用。案經趙建華向調查局檢舉,然游賜一否認參與,1950年10月19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判游賜一無罪。
1951年1月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其「思想上顯已受匪幫毒化,為促使覺醒」,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游賜一交付感訓。10月押送到內湖新生總隊,11月29日押送到綠島感訓,1954年9月26日准予保釋。
游賜一出獄後,1955年任雲林四湖國校試用教員,1957年1月高級級任教師資格檢定合格,9月4日擔任雲林斗六梅林國校級任教師,後兼任訓導主任。後任體育老師。
1998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1 次董事會決議,游賜一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24年3月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雲林縣從事卡車運輸業。因陳篡地部下陳文魁被捕供出受難者名字,於1948年5月遭國府軍羅織「內亂」罪名逮捕,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執行完畢後遭移送綠島管訓2年10個月,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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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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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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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