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賜一 (游賜壹)

一、游賜一(1924–),別名游賜壹,男,臺灣臺南人(日治時期臺南州斗六郡,今雲林古坑),翻譯及教師。 游賜一自臺北高等商業學校(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畢業後,就讀日本京北醫學校齒科,二年級肄業。 日本戰敗投降後,擔任國民政府日語、臺語與國語的翻譯官兼接收人員。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時,3月2日斗六區長謝堡丁及警察所長林永清的宿舍遭焚燬,三民主義青年團斗六區隊長陳海永與醫師陳篡地連夜召集鎮民及三青團團員舉行鎮民大會。陳海永命令隊長黃清標召集海外回國青年組成自衛隊,游賜一屬第四小隊。3月15日隨陳篡地等退入山中。4月12日陳海永等勸出游賜一等11名入山青年繳械,4月13日在斗六區署自新。5月10日游賜一再往古坑警察所,以「三月六日被陳篡地強迫參加樟湖匪徒,三月十七日歸家」為由辦理自新。 游賜一因參加陳篡地領導之部隊,在樟湖抵抗國軍,1948年5月29日在家被捕,案經高等法院檢察官起訴。游賜一供認曾約陳文魁參加團體,聯絡上海來人等語,1949年6月23日高等法院以「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前段判刑3年6月。 判決後,軍事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最高等法院發回更審。依臺灣高等法院38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記載,二二八事件後,游賜一與陳文魁、張豐欽、葉登炎又與共區黨羽葉好修等人聯絡,二二八事件後希圖再舉。1951年3月31日高等法院仍以「共同連續以暴脅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判刑3年6個月。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598號判決書記載,游賜一在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關押臺北監獄。同獄的吳朝麒自稱中共老黨員,藏有「中國人民解放委員會臺灣地下工作隊」布質證件,並將〈中國向那裏去〉及〈臺灣策反工作計劃書〉交葉貽恆為獄中宣傳之用。案經趙建華向調查局檢舉,然游賜一否認參與,1950年10月19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判游賜一無罪。 1951年1月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其「思想上顯已受匪幫毒化,為促使覺醒」,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游賜一交付感訓。10月押送到內湖新生總隊,11月29日押送到綠島感訓,1954年9月26日准予保釋。 游賜一出獄後,1955年任雲林四湖國校試用教員,1957年1月高級級任教師資格檢定合格,9月4日擔任雲林斗六梅林國校級任教師,後兼任訓導主任。後任體育老師。 1998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1 次董事會決議,游賜一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24年3月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雲林縣從事卡車運輸業。因陳篡地部下陳文魁被捕供出受難者名字,於1948年5月遭國府軍羅織「內亂」罪名逮捕,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執行完畢後遭移送綠島管訓2年10個月,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感訓處分2年10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監獄監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9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無罪、無罪、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