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清標
- 黃清標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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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清標(1925-),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鎮信用合作社辦事員,其受魏德旺吸引,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0年11月2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1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惟並未就其等參加該等組織之性質與目的詳予認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鎮信用合作社辦事員,其受魏德旺吸引,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0年11月2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1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惟並未就其等參加該等組織之性質與目的詳予認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照片來源:本館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新生訓導處第三大隊展示區」,臺灣游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規劃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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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鎮信用合作社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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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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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