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魁

一、陳文魁(1926–),男,臺灣臺南人(日治時期臺南州斗六郡,今雲林斗六),攤販。 公學校畢業。二戰時被徵調為軍屬,日本投降後,復員回臺。在斗六從事攤販。 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3月2日斗六區長謝堡丁及警察所長林永清的宿舍遭焚燬,三民主義青年團斗六區隊長陳海永與醫師陳篡地連夜召集鎮民及三青團團員舉行鎮民大會,陳海永命令隊長黃清標召集海外回國青年組成自衛隊,陳文魁屬第一小隊。3月3日黃清標率隊至嘉義合攻紅毛埤,3月5日再戰紅毛埤,當晚又夜攻虎尾機場。將國軍繳械後集中在林內國校看管。3月15日陳文魁與陳篡地退入山中,以樟湖國校為本部,與國軍交戰。民軍戰敗,各自逃亡。4月18日陳文魁前往斗六鎮公所,以「三月三日加入警備班班員,擔任警備斗六,三月十五日上午被陳篡地煽惑入山參加樟湖暴動」為由辦理自新,由陳文清及陳金鑪等5人擔任保人。 依臺灣高等法院38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記載,陳文魁因參加陳篡地部隊,在樟湖抵抗國軍,1948年5月在家被捕,案經高等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陳文魁供認參加民變團體。1949年6月23日高等法院以「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前段判刑3年6月。判決後,軍事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最高等法院發回更審。 依臺灣高等法院40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記載,陳文魁及張豐欽、葉登炎、游賜壹又與共區黨羽葉好修等人聯絡,二二八事件後希圖再舉。1951年3月31日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仍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陳文魁有期徒刑3年6月。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598號判決書記載,陳文魁在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關押臺北監獄。同獄的吳朝麒藏有「中國人民解放委員會臺灣地下工作隊」布質證件,並將〈中國向那裏去〉及〈臺灣策反工作計劃書〉交葉貽恆為宣傳之用。葉登炎在監接受葉貽恆之宣傳,並以「反動文字」轉示他人。案經趙建華向調查局檢舉,然陳文魁否認參與,1950年10月19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判陳文魁無罪。 1951年1月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其「思想上顯已受匪幫毒化,為促使覺醒」,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陳文魁交付感訓。2月押送到新竹祕密場所。5月還押軍法處監獄,10月押送到內湖新生總隊,11月29日押送到綠島感訓,1952年7月21日保安司令部准予保釋。 1998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3次董事會決議,陳文魁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斗六從事攤販業並為青年自衛隊員,因參與該事件而遭通緝,翌年5月遭國府軍逮捕判處罪刑,執行徒刑4年2個月,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2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監獄監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9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無罪、無罪、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