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豐欽

一、張豐欽(1927–1967),男,臺灣臺南人(日治時期臺南州斗六郡,今雲林斗六),銀行行員。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張豐欽自日本早稻田大學商科肆業,回臺擔任銀行行員。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張豐欽參與陳篡地領導之部隊,並任中隊長,3月張豐欽與陳篡地一起進入山裏,參與樟湖的軍事行動。4月張豐欽前往斗六鎮公所,以「三月份參加虎尾、林內暴動、入湖山巖,之後脫離該山」為由辦理自新,並繳出武器,由張福朝及吳桂春等5人擔任保人。 依臺灣高等法院38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記載,張豐欽因參加陳篡地領導之部隊,在樟湖抵抗國軍,1948年2月遭臺南縣警察局逮捕,案經高等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張豐欽供認「曾接獲葉登炎所寄共匪文件,等候分派工作,轉約陳文魁共同參加活動」,1949年6月高等法院以「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前段判處張豐欽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監禁在臺北監獄。 依臺灣高等法院40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書記載,張豐欽因內亂案件經高等法院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最高等法院發回更審。張豐欽與陳文魁、葉登炎、游賜壹又與葉好修等人聯絡,互相宣傳,商量組織團體,二二八事件後希圖再舉。1951年1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其「內亂罪行雖經判刑執行期滿,而其思想上顯已受匪幫毒化,為促使覺醒,俾可反璞歸純,琢磨自新起見」,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張豐欽交付感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3月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以「共同連續以暴脅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張豐欽有期徒刑3年6月。 1997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5次董事會決議,張豐欽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擔任銀行行員,參加陳篡地領導之部隊,並任中隊長,於今雲林縣古坑鄉參與抗爭活動,事後辦理「自新」。1948年間遭逮捕,並遭刑求,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徒刑3年6個月。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銀行行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連續以暴動意圖竊據國土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徒刑3年6個月;感訓6個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