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監獄吳朝麒等案
1950年內政部調查局收到線報,得知臺灣臺北監獄的受刑人有在獄中發展共黨組織的嫌疑,於是逮捕吳朝麒、林如堉、葉貽恆、李梓鼎、葉登炎、游賜一與陳文魁加以偵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0年10月19日以(39)安潔字第2598號判決書對吳朝麒等人加以判刑,此為「臺北監獄吳朝麒等案」。
根據審訊檔案,該案之發覺係因一調查局的學運運用人員趙行時(獄中化名趙建華),於1949年10月28日遭友人牽連入獄,在獄中與受刑人吳朝麒相處融洽,吳朝麒得知趙的入獄原因後,認為趙為一天真青年,決定加以網羅,於是某日向趙表示自己為老共產黨員,並於衣襟中抽出一白底紅字「中國人民解放委員會地下工作隊」布質證件,要求趙出獄後協助開展工作,承諾未來可協助趙安排工作。
趙行時不久後以罪證不足獲釋,離開監獄後即向調查局報告此一事件。調查局決定由趙繼續與吳通信,藉以了解吳之社會關係。得知吳為江西人,21歲,原為青年軍第二〇六師排長,由上海轉抵臺灣不到兩星期,於1948年6月因逃亡及調戲婦女等罪嫌被捕,囚禁於國防部臺北軍人監獄,8月轉禁臺灣臺北監獄。之後因臺北監獄房屋損壞,又於1950年3月29日轉押臺灣新竹少年監獄。此時吳積極請託在外友人協助申請保釋,調查局恐吳遭釋放後被其逃脫,乃先派員至新竹提訊吳朝麒,再根據供詞將葉貽恆、林如堉、游賜一、陳文魁自臺北監獄提出偵訊,並在花蓮逮捕已刑滿出獄的李梓鼎到案併辦。
根據吳朝麒等人的供詞,可知本案複雜的程度,非僅是監獄發現一名共諜的問題,還涉及監獄內的受刑人抄寫閱讀共黨理論、開討論會交換閱讀心得、守衛協助移動人犯到其他牢房開會、守衛協助寄信避開檢查以讓人犯與外面同黨聯繫等情形。因此本案其實包含兩個案件,一為吳朝麒共諜嫌疑案,一為臺北監獄受刑人的組織串聯案。
本案的7名被告,之前被判刑入獄的案件,並不都是叛亂案件。吳朝麒是因為逃兵等罪被判刑3年6個月;李梓鼎是因替虧空公款的家人作保而被判刑1年。陳文魁、游賜一、葉登炎是因二二八事件後續案「陳篡地部隊陳國仁等案」入獄,初審時都被判刑3年半。臺灣省立臺北女子師範學校附屬小學教師葉貽恆是因在福建安溪時曾加入共產黨而被判刑5年。林如堉則是因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外圍組織「新民主同志會李薰山等案」被判刑3年6個月。7人的籍貫,有4位臺籍受刑人,3位外省籍。原本已在服刑的李梓鼎、陳文魁、游賜一、葉登炎、葉貽恆、林如堉6人,又因吳朝麒的共諜案而被捲入調查。
在兩個月的偵訊中,吳朝麒除否認共諜指控外,反控獄中受刑人在組織共黨活動。而已經刑滿出獄,並在臺灣省立花蓮師範學校擔任主計室主任的李梓鼎,又因本案遭到調查,他對獄中的情況透露較多細節。另一位受刑人游賜一是因二二八事件入獄,對共產思想不抱興趣,也曾與吳朝麒打架衝突,對獄中左派團體的活動,有較詳細的敘述。
關於吳朝麒共諜嫌疑的部分,根據偵訊筆錄,1948年8月吳朝麒剛被關到臺北監獄時,常被其他受刑人辱罵毆打。幸好遇到同樣曾任軍職的葉貽恆,對吳較為友善。葉貽恆與內亂犯受刑人、臺籍受刑人都熟,葉為吳說項,吳才沒有繼續被打。吳朝麒曾經出示一件「中國人民解放委員會地下工作隊」布質證件給調查局運用員趙行時看,而根據葉貽恆的口供,吳在1948年底從臺北監獄調到工廠做工,1949年回到臺北監獄後關在二舍十三號房,曾給他看過這件證件,此證件其實是吳自己在工廠製作的。而吳對一些人自稱是「中國人民解放委員會臺灣地下工作隊」成員,是共產黨員,但據葉貽恆的供詞,其實吳是說他出獄後想在臺灣作一番地下活動,叫作「中國人民解放委員會臺灣地下工作隊」,還請託葉幫他介紹人,讓他出去後擴展組織。之後吳向獄方申請保釋,葉也請託李梓鼎代為協助申請作保。李梓鼎應允吳朝麒日後或可到花蓮擔任小學教員。而對於監獄內的小組織、讀書會、檢討會等,李梓鼎稱吳沒有參加這些開會。但吳又叫葉貽恆設法教育受刑人,還撰寫了〈中國向哪裡去〉、〈中國青年的路〉交給葉貽恆等人傳閱,並於1949年9月草擬一份〈臺灣策反工作委員會計畫書〉交給葉,計劃未來利用婦女工作隊、辦報紙等活動擴展影響力。葉將這份計畫書交給林如堉、葉登炎傳閱,但兩人對此計畫不太認同,葉貽恆就把該計畫書燒毀。1950年5月吳與李梓鼎通信時,要李多做宣傳工作,交代他多說「國民黨不好、共產黨好」,使民眾都能起來反抗國民黨。
有關監獄內受刑人串聯組織左派小團體一事,吳朝麒表示他關在臺北監獄時,漸漸察覺到一同被關的四十幾位內亂犯在監獄內有小組織,會不定期開會,由葉登炎、周超、胡啟壽等召集。李梓鼎則發現內亂犯夏廷樊、蘇學祥、洪秀林、林如堉等經常往來,有時透過看守的關係到別的囚房去。因參加陳篡地部隊被關的游賜一,則表示葉登炎、胡綏基、周超、葉貽恆、林如堉等,在獄中活動的很厲害。而此一串聯的團體,李梓鼎表示係夏邊權、葉貽恆、林如堉、胡綏之四人發起的「工作同志聯絡會」。吳朝麒則指控監獄內的共黨領導人可能是林如堉與另一位劉姓受刑人。而李梓鼎表示1949年5月林如堉曾親自向他講解馬克思主義,還要李親自開一個名字交給他,讓他正式加入組織,可知林如堉也擔負此一團體的領導工作。
此一組織的活動,包括討論、傳閱左派書籍。游賜一被關在三舍第十三號房時,有一天葉登炎、林器聰、蔡亮都轉到同一囚房來;葉叫大家努力學習,準備將來共黨攻陷臺灣時替共黨工作,他向大家講解〈唯物論〉、〈革命意義〉,〈中國向哪裡去〉,以及解放區內的情形。葉常常召開檢討會批評討論、自我批評,做反省工作,開會大半由葉登炎主持召開,由各內亂犯輪流做主席,他在旁邊指導,把監獄內的難友分為中間分子、搖動分子、投機分子、托派,並且常常把各種反動問題,用紙條寫到第十、十五、十六號房去給別的政治犯學習。
另一位受刑人葉貽恆則協助提供閱讀材料,曾把《唯物史觀》根據記憶默記下來,把《大公報》上的社會學抄下來,交給葉登炎、陳玉震抄在國語教科書等書籍裡,由眾人傳閱。周超也抄寫了共軍的「三大注意和八大紀律」一份,交給葉貽恆、葉登炎、林器聰閱讀。吳朝麒則撰寫過〈中國向何處去〉及〈中國青年的路〉兩篇文章給人閱讀。除讀書會的討論活動外,也有左派歌曲教唱,例如〈你是燈塔〉、〈解放區的天〉、〈毛澤東是我們的救星〉、〈國際勞動歌〉等,都是葉貽恆等人教授傳唱的。
吳朝麒與「工作同志聯絡會」的成員,也被發現攏絡監獄守衛,協助投遞信件,甚至協助與外界聯絡。游賜一稱臺北監獄的守衛陳承,常常把監獄內禁止使用的東西交給「工作同志聯絡會」成員,並經常替他們轉發信件,甚至受葉登炎與葉貽恆之託,到基隆找刑滿出獄的王孝桐。關在新竹少年監獄的吳朝麒,也曾攏絡守衛劉杭生投遞信件。
根據以上眾人的供詞,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於1950年10月19日以(39)安潔字第2598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定吳朝麒、林如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均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葉貽恒被判「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李梓鼎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葉登炎以文字作有利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游賜一、陳文魁則無罪。11月2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57號令核定。新竹少年監獄守衛劉杭生,則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包庇叛徒」罪名,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於1950年10月19日以(40)安潔字第2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臺北監獄警衛陳承則未見判刑資料。
本案7名被告中,林如堉、葉貽恆、李梓鼎,以及新竹少年監獄守衛劉杭生,皆向補償基金會申請並獲得補償。葉登炎、游賜一、陳文魁則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並獲得補償。2018年12月7日,林如堉、葉貽恆、李梓鼎、葉登炎、游賜一、陳文魁與劉杭生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1. 法務部調查局,〈本局破獲匪黨台北監獄組織林如堉、吳朝麒、葉貽恒、陳文魁、淤賜一、李梓鼎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39/FA1-1/00063 。
2.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吳朝麒等匪諜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343。
3. 國防部軍務局 ,〈趙永輔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49803053。
4. 臺灣高等檢察署 ,〈劉杭生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100000F/0040/檢偵/7。
5. 國家安全局編
1959〈匪台北監獄組織吳朝麒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頁56-58。臺北:國家安全局。
6. 葉林淑子申請,林如堉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627。
7. 葉貽恆申請,葉貽恆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319。
8. 李梓鼎申請,李梓鼎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12。
9. 劉湘傑申請,劉杭生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072。
10.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