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梓鼎

李梓鼎(1920-),福建福安人。 依(39)安潔字第25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師範學校主計室主任,其因罪判刑在監執行,獄中受林如堉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出獄後復化用各式姓名及隱語寫信與葉貽恒、吳朝麒保持聯絡,並設法保釋吳朝麒等情。1950年5月2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20日刑期結束,5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獄中聆聽馬列主義,出獄後復化名聯絡之行為,尚難認其曾參加叛亂之組織,且原審亦未就該組織之性質再作查證,無法證明其曾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師範學校主計室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9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