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杭生

劉杭生(1923-1972),湖南攸縣人。 依(40)安潔字第24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少年監獄看守,監犯吳朝麒與葉昭恆、李梓鼎等組織匪幫工作同志聯誼會,為匪宣傳、意圖顛覆政府,於尚未破獲之前,轉送新竹少年監獄,吳朝麒為避免監獄檢查起見,囑託其代為收發信件,與外間聯絡,從事叛亂活動。1951年3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3月6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吳朝麒,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吳朝麒於調查局供稱曾交付劉君代寄6封信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包庇叛徒吳朝麒之情事,且原判決對其如何知悉吳君為叛徒,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少年監獄看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05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