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亮
- 蔡亮 男 1918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亮(1918-),臺灣桃園人。
依(38)訴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與林秋蘭、林器聰素與共匪林元枝友好,先後接受林元枝之煽惑參加入黨,其與林秋蘭分任小組組長,林器聰為指導,開會數次講述政府腐敗及共黨政治良善。1948年12月27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解送臺灣高等法院。194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陰謀意圖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2年。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意圖變更國體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林秋蘭等之警訊筆錄及另案被告曾才發等之供述為據。惟其與林秋蘭於審判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另案被告曾才發等之供述內容如何亦未載述,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38)訴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與林秋蘭、林器聰素與共匪林元枝友好,先後接受林元枝之煽惑參加入黨,其與林秋蘭分任小組組長,林器聰為指導,開會數次講述政府腐敗及共黨政治良善。1948年12月27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解送臺灣高等法院。194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陰謀意圖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2年。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意圖變更國體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林秋蘭等之警訊筆錄及另案被告曾才發等之供述為據。惟其與林秋蘭於審判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另案被告曾才發等之供述內容如何亦未載述,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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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变更國体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續限制人身自由1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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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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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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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