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元枝

林元枝(1910-1982),男,戰後任桃園蘆竹鄉第一任鄉長。二二八事件後官方以其參與武裝抗爭,發令通緝,林四處逃亡,1952年出面自首,時年43歲,後被列為自新分子。 其父林維贊,頂社林厝人,入贅赤塗崎望族王家,承父姓,與王傳房等為兄弟,後家族遷居南崁。林元枝自坑子公學校畢業後,進入臺北第二中學校(今成功高中)就讀。早年曾經營小型煤礦、種植甘蔗,開設黎民商店,販售米榖,亦曾遊歷中國大陸,尋求發展事業未果。林元枝熱心地方事務,為人海派,交遊廣濶,曾參與臺灣文化協會、農民組合,是頗具勢力的地方人士。 1945年戰後,被委任為蘆竹鄉鄉長,後當選首屆民選鄉長。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消息傳至蘆竹地區,他被地方群眾要求出面領導,成立防衞隊,以免地方秩序失控。3月1日率領鄉內青年包圍南崁派出所,要求警察交出武器。接著和龜山角頭黃阿能、墘仔口徐文通,前往八里軍營和大園軍用機場接收國軍武器。後政府當局認定接收武器、維持治安等為叛亂行徑,逮捕涉及事件的人士,林元枝因此棄職逃亡,輾轉各地,多數時間在有心人士掩護下隱居鄉間,以各種身份出没,繼續從事抗爭。根據警政單位檔案的描述,林元枝不僅擁有眾多支持者、武器,更與各地地痞流垊勾結,潛伏北臺灣、宜蘭等處,形踪不定,警方多次圍捕不成。林元枝逃亡期間,情治機關特別成立「林元枝專案聯合小組」,並將其列為《臺灣地區在逃奸匪通緝總名冊》中的首位。 依林元枝自新後的筆錄及官方檔案所述,1947年農曆5月,經任職於桃園大圳水利會詹木枝的介紹認識共黨份子簡吉,再由簡吉吸收加入共產黨,並結識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幹部張志忠。1947-1948年,他協助簡吉、張志忠在南崁建立省工委會的兩個支部,竹圍的一個支部,建立約二十餘人的武裝組織,且被任為省工委會桃園縣書記。1950年4月,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二次被捕,並將共黨組織悉數供出,大批黨員被捕,也牽連不少非共黨人士。 蔡孝乾自新後,林元枝仍持續地下活動,1951年於苗栗十班坑,領導通霄、苗栗的地下黨組織,並成立苑里支部,幹部有廖萬得、吳敦仁、呂喬木、彭坤德、簡國賢、石聰金等六人,主要透過賴阿煥與上級領導人陳福星聯繫。1952年4月初,地下黨組織陷入混亂,林元枝以苗栗據點已暴露,且彼此間聯繫不佳,於是返回桃園。在蘆竹附近躲藏兩個月後,因組織成員如陳福星、黃培奕、蕭道應、王子英等都已向調查局自首,加上他因喝溪水得到肺蛭蟲病,也不想連累親友,決定出面自首。 林元枝先由桃園縣長徐崇德、好友蔡達三、以及林元枝四弟王傳培等協助安排自首事宜,但正式自首前即被軍警逮捕。因林被通緝在先,事涉懸賞獎金,親友余日旺、王傳境等在林自首前即以知情不報被捕,最後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林元枝以「已投案之匪諜」論罪。 林元枝自首後被羈押在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臺北西門町前東本願寺)逾二年。和他同樣自新的吳敦仁、呂喬木、彭坤德於1954年6月獲釋,但林元枝仍被羈押,且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2)昌署字3295號令交付土城生產教育試驗所長期管束,施行感化教育。1959年10月依(48)感恭字3251號令結訓,但警總以其思想仍待考核,有繼續管訓的必要,又因冤獄賠償法的實施,林元枝並無軍人身份,不適用軍法審判,且管訓時間已滿,如未依法結訓於法不合,於是以雇員教官名義,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繼續管訓,領少校薪水,表面上是教官,實際上與其他受刑人同穿囚服,同樣從事勞動服務。林元枝曾開過農場,對養雞、鴨、牛、種稻、種菜都相當內行,於是被派至農業生產班任教官。1961年因患病,尤其眼疾嚴重,奉准請假返臺,於土城生產教育試驗所就醫療養,癒後返綠島繼續管訓。 1970年林元枝之子林森岷、林秀峰、林添進三人向警備總部陳情,要求讓年過六旬的林元枝保釋回家,同年12月15日補辦自首列管後獲釋,總計失去自由達18年之久。 依據官方檔案,林元枝涉及二二八事件、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中共武裝基地等案,涉案人數眾多,自新前官方為逮捕他,積極搜捕相關人士,且處以重刑;而林自新後的供詞,更牽連諸多桃園地下組織的參與者、同情者被判刑。像莊新祿係農民,涉嫌於1949年春收容在逃的林元枝及其黨羽,判處死刑。其家屬也因林元枝逃亡多年,被判定資匪、藏匿,像林元枝的二哥王傳境(依母姓),以資匪罪判12年(依(41)安潔字第1751號判決書),家中田產遭沒收,關押8年後病逝於新店軍人監獄。 林元枝獲釋後,甚少與親友往來,只和少數綠島難友,如戴連福等聯繫。妻褚佳妺,在林元枝繫獄期間,辛勤維持家計,撫育子女成人,逝於1977年,而林本人於1982年過世。王傳境之孫女王玉珊律師近年幫林元枝在內的許多政治受難人打冤獄賠償官司,林元枝因已自首並未交法辦,且未經合法程序交付管訓,羈押長達十八年之久,最終獲得寃獄賠償。2002年9月5日,依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一四號判決書:「林元枝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計陸仟壹佰捌拾壹日,准予賠償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貳萬肆仟元予全體繼承人」,這項判決創下國內白色恐怖受難者賠償金額最高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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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