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木標

  • 呂木標 1918年出生 臺灣省 新竹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呂木標(1918-1975),臺灣新竹人。 第一案:依(42)審復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充任桃園縣警察局蘆竹鄉南崁派出所警員時,與該鄉鄉長林元枝及公所戶籍員呂喬木均相稔識,時有過從,自二二八事變後二人相繼逃亡並參加匪黨,呂喬木曾交《黎明報》與呂木標閱讀,且曾與呂喬木、林元枝相遇,均未檢舉。1952年9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6日交付感化。1956年11月15日開釋。 第二案: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助理員,呂木標充南炭派出所警員時,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該組織係由林元枝命黃阿能組織,黃阿能以鄭再添服務警界,乃告知鄭邀集田乾祥、呂木標等組成「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2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1月9日保外就醫。1975年逝世。 其家屬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呂木標係因與匪幹林元枝接近,並曾閱匪黎明報,思想受匪薰染,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呂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呂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田乾祥之供述為據,惟呂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呂君所參加之「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立南崁農校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7月17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1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