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木標
- 呂木標 男 1918年出生 1975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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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呂木標(1918-1975),臺灣新竹人。
第一案:依(42)審復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充任桃園縣警察局蘆竹鄉南崁派出所警員時,與該鄉鄉長林元枝及公所戶籍員呂喬木均相稔識,時有過從,自二二八事變後二人相繼逃亡並參加匪黨,呂喬木曾交《黎明報》與其閱讀,且曾與呂喬木、林元枝相遇,均未檢舉。1952年9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6日交付感化。1956年11月15日開釋。
第二案: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助理員,其充南炭派出所警員時,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該組織係由林元枝命黃阿能組織,黃阿能以鄭再添服務警界,乃告知鄭邀集其與田乾祥等組成「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2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1月9日保外就醫。1975年逝世。
其家屬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係因與匪幹林元枝接近,並曾閱匪黎明報,思想受匪薰染,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田乾祥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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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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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