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再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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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再添(1911-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1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鎮公所總務課長,其前充桃園警察分局刑警,與黃阿能等素識,曾加入林元枝之叛亂組織,任武裝工作隊長,常與黃火練等在桃園一帶出沒,迭將政府緝捕消息告知,使其逃避。並曾在該縣議員顏將興處取得警察局長方澄輝、刑警隊長劉韻泉之照片,由童開日轉交,又受命邀同警員田健祥、呂木標組織立功委員會未果。之後又受游昌雍所託,轉請林乾於辦理黃國和逃亡及匪嫌案件代為幫忙,並接受吳德忠將繕就之局長等名冊添寫職務後送與游昌雍轉送其上級。復由游昌雍介紹與周慎源會晤,聽受宣傳共匪在國內之戰績,並受囑到苑里代覓藏匿處未果。1951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連續將政治上之秘密文書洩漏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1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將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及消息洩漏叛徒,係以其之自白及林元枝、黃阿能、游昌雍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時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僅以其為刑警身分推定其明知所提供之警察人事資料何以屬政治上機密未予說明,原判決對黃阿能之叛徒身分亦未予認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鎮公所總務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5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將政治上之祕密文書及消息洩漏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