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慎源

周慎源(1928-?),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466號判決書及案卡記載,其涉叛亂案件並在逃,其於1951年11月在桃園中路茄冬溪附近因拒捕而當場擊斃,遂使林部(即林元枝)匪黨瓦解。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5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1月經第4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師大四六事件而遭除名,依判決書記載,其與簡萬得為領導並均已擊斃,遂使林部(即林元枝)匪黨瓦解。其雖未受裁判,惟其遭不當剝奪人身自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修法增列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限制人身自由」,本於合乎立法意旨之面對歷史事件及完整適用的前提下,將「剝奪生命」確定為「限制人身自由」之一特別樣態及維護人權之原則,而將之涵蓋於「限制人身自由之內。故其之具體個案,得適用十五條之一第三款。因此本案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