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宣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簡文宣(1927–1951),男,臺南新營人,1950年被捕時24歲,皇民化運動時期名為山本文宣。父親簡澄洋,為在新營開業的司法代書人。1940年新營公學校畢業,入嘉義中學,嘉義中學五年級時考上日本陸軍經理學校預科,是該校第1位錄取的本島人,1944年9月赴日讀書。不到1年日本戰敗,學校解散,1946年1月回台。回台後先進入臺灣大學先修班,1年後轉入臺大工學院電機工程系。1949年「四六事件」時,簡文宣是警備總司令部首批欲逮捕的臺大學生之一,遂展開逃亡,後於1950年4月底被捕。根據保安司令部的判決,簡文宣為學生聯合會總務股幹事,與同學王子英鼓動四六學潮,1949年6月中旬,經王子英介紹加入共產黨,受周慎源領導,與周慎源匿居於桃園南崁詹木枝家中,並與林元枝會面,受其囑咐,在當地發展組織、訓練、宣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3500號判決書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處以死刑,1951年1月22日在臺北市馬場町遭槍決,遺言:「對我父母親說,是我的命運,請我父母親不要難過。叫我弟弟,為國家服務。」 其弟簡文純受訪指出,哥哥在臺北讀書、生活的情形,家屬一無所悉,當簡文宣潛逃之後,直到1950年秋,收到他從青島東路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寄回來的明信片,才知道他被捕。另據受難者涂南山的回憶,在臺灣大學讀書時,他與簡文宣、王超倫、陳挺旭、王子英、楊斌彥6人,因對政府不滿,計畫發起學生運動,遂成立自治會,偷偷地在碧潭上的小船開會。 簡許秀英於1999年9月10日代表簡文宣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簡文純、陳簡惠美等人於2001年11月26日再次提出,2002年1月5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黃子寧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50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