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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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4203申請補償金、06433增保卷冊。受裁判者簡文宣(1927-1951),臺灣臺南人。依(39)安澄字第350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肄業,簡文宣前在臺灣大學就讀時,為學生聯合總務股幹事,與同學王子英鼓動學潮,後經王子英介紹加入朱毛匪幫,受周慎源領導,旋共赴桃園南崁詹木枝家中匿居,由詹木枝通知林元枝與伊會面,囑其發展組織、加強訓練、普遍宣傳等情。1950年10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1月22日執行死刑。04203申請案於1999年9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9月29日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433申請案於2001年11月26日再次提出,2002年1月5日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簡文宣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為唯一之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簡文宣(1927–1951),男,臺南新營人,1950年被捕時24歲,皇民化運動時期名為山本文宣。父親簡澄洋,為在新營開業的司法代書人。1940年新營公學校畢業,入嘉義中學,嘉義中學五年級時考上日本陸軍經理學校預科,是該校第1位錄取的本島人,1944年9月赴日讀書。不到1年日本戰敗,學校解散,1946年1月回台。回台後先進入臺灣大學先修班,1年後轉入臺大工學院電機工程系。1949年「四六事件」時,簡文宣是警備總司令部首批欲逮捕的臺大學生之一,遂展開逃亡,後於1950年4月底被捕。根據保安司令部的判決,簡文宣為學生聯合會總務股幹事,與同學王子英鼓動四六學潮,1949年6月中旬,經王子英介紹加入共產黨,受周慎源領導,與周慎源匿居於桃園南崁詹木枝家中,並與林元枝會面,受其囑咐,在當地發展組織、訓練、宣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3500號判決書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處以死刑,1951年1月22日在臺北市馬場町遭槍決,遺言:「對我父母親說,是我的命運,請我父母親不要難過。叫我弟弟,為國家服務。」 其弟簡文純受訪指出,哥哥在臺北讀書、生活的情形,家屬一無所悉,當簡文宣潛逃之後,直到1950年秋,收到他從青島東路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寄回來的明信片,才知道他被捕。另據受難者涂南山的回憶,在臺灣大學讀書時,他與簡文宣、王超倫、陳挺旭、王子英、楊斌彥6人,因對政府不滿,計畫發起學生運動,遂成立自治會,偷偷地在碧潭上的小船開會。 簡許秀英於1999年9月10日代表簡文宣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簡文純、陳簡惠美等人於2001年11月26日再次提出,2002年1月5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黃子寧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50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