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南山
- 涂南山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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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涂南山(1926–2015),嘉義朴子人,日本名為大村重安,1951年被捕時26歲。幼時家貧,10歲讀公學校,後考入嘉義中學,中學四年級時考取滿洲國建國大學,1945年赴新京,為建國大學新八期生,是建國大學最後一期的學生。日本戰敗後,1947年2月回到臺灣,1948年考入臺灣大學工學院土木系,後轉至法學院經濟系。在臺大就讀期間,與建大生保持緊密聯繫,固定在學長李水清家中集會,1948年11月發生「建大案」,大部分建大生被捕,涂南山躲藏在友人陳挺旭家中月餘,逃過一劫。同一時期,他也與簡文宣、王超倫、王子英、楊斌彥、陳挺旭等人組織團體,策劃學運,1951年6月三年級時在臺大宿舍被捕。判決書中,謂其於1947年聖誕節經簡文宣介紹與王超倫認識,1948年3月由王超倫介紹,參加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所屬愛國青年會,閱讀左傾書籍,10月轉入經濟系後,王超倫復派張璧坤、李炎輝與之聯絡,。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3866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被送往綠島關押9年時間。
涂南山於1999年4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1999年12月27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據申請補償時提出的陳述書以及口述訪談,涂南山認為自己當時被判刑的主因,在於他翻譯到一半的《馬克思主義與基督教》,被認定閱讀馬克思主義書籍,為匪宣傳,但他翻譯此書的目的純是為了練習中文。繫獄期間,他拼命翻譯矢內原忠雄之《羅馬書講義》和《耶穌傳》,作為心靈支撐。1961年出獄後,仍持續不斷修改直至出版。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曾與其他白色恐怖受難者同赴立法院,探視鼓勵學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047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涂南山(1925-),臺灣嘉義人。依(40)安潔字第38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三年級學生,涂南山由王超倫介紹參加「臺灣省地區工作委員會」所屬「愛國青年會」,並於參加後學習期間閱讀匪幫宣傳書籍等情。1951年6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6月25日刑滿開釋。00479申請案於1999年4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1999年12月27日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為思想、學術層次問題。
本案為0047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涂南山(1925-),臺灣嘉義人。依(40)安潔字第38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三年級學生,涂南山由王超倫介紹參加「臺灣省地區工作委員會」所屬「愛國青年會」,並於參加後學習期間閱讀匪幫宣傳書籍等情。1951年6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6月25日刑滿開釋。00479申請案於1999年4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1999年12月27日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為思想、學術層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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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三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6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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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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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