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炎輝

李炎輝(1928-1998),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地方行政幹部學校學生,其參加共匪組織,接受陳水木等之命發展匪黨組織。1950年5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8月向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陳瑞庚、孫進丁等3人參加叛亂組織,僅有各該被告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對民主同盟、自治同盟、愛國青年會等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地方行政幹部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