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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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17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水木(1925-1950),臺灣高雄人。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陳水木參加匪黨組織,受命組織臺灣學生工作委員會,分任學運工作,領導臺大各院支部等,並受李水井聯絡,至臺南工作,領導高雄、嘉義、新竹、臺中、臺南5支部,以擴大共匪組織力量。1950年5月2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用外予沒收。1950年11月29日執行死刑。04178申請案於1999年9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26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瑞爐、鄭文峰、陳水木、李水井等4人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有同案被告間之自白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渠等有著手叛亂之行為;且原判決就渠等參加之組織性質及內容未詳予查證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讀外語,戰後回臺考入省立師範學院英語專修科。二二八事件時,參加忠義服務隊,一度被捕,躲至烏來。後因政府處理二二八事件失當之刺激,經由廖瑞發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臺灣省工作委員會」。1947年8月「學生工作委員會」成立之際,不僅出任委員並兼省立師範學院支部書記。支部工作為發展組織、加強黨員教育,並組織讀書會、體育會、研究會之類的外圍學生團體,從事群眾性活動,其次則是組織及控制學生自治會、轉發地下組織對外宣傳品、策動要求提高公費等等。1948年2月工作範圍擴大,不僅領導師範學院支部,也曾一度領導臺灣大學醫學院支部。1949年4月改名陳金木,四六事件時亦列名參與其中。1949年7月畢業,曾在國民學校任教。1949年9月將師範學院支部書記職務交付張金丙,又在1950年1月將臺灣大學醫學院支部和師範學院支部兩單位交予楊廷椅領導,陳水木則是將散布中南部各地方的成員予以組織領導,合計成立臺中支部、嘉義支部、臺南支部、高雄支部及新竹小組,組織性質轉為地方工作。1950年5月10日李水井被捕,導致學生工作委員會組織被國防部保密局破獲,陳水木則是5月30日在臺中火車站被捕,9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以「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決處以死刑,11月29日槍決。 陳浴沂於1999年9月7日代表陳水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進發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