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安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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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安謙(1913-1992),男,高雄人,大湖公學校(今高雄市湖內區大湖國民小學)畢業。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農民,年37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 葉安謙公學校畢業後,曾做過賣菜生意。太平洋戰爭期間曾被徵調至菲律賓做工6個月,後至馬尼拉開食堂。戰後返回高雄岡山,以種菜為生。根據官方檔案,其於1949年6-7月間經由盧燦圭介紹,加入共黨團體,但盧燦圭並沒有明白告訴葉說是參加共黨。葉安謙原本接受盧燦圭領導,自9月起轉由林老得聯絡領導,擔任三七五減租之反宣傳,鼓動佃農,爭取群眾同情等工作。於11月7日被捕,繼送國防部保密局,再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羈押在國防部保密局桃園看守所期間曾經歷所謂「企圖暴動」事件,根據葉安謙的偵訊筆錄,該事件為大家在吃飯時,陳山水說二號囚室的人表示,囚室中病人多,在空襲時大家都會跑了,要葉安謙背病人,但葉安謙表示自己也病倒,怎麼能背人?一號囚室的人說生病的人要吃糙米,三號囚室表示意見與二號相同。但葉安謙以自己不識字為由,表示不知事件最後如何。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做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定讞後,葉安謙於1951年2月21日被送至內湖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總隊第二中隊服刑,1952年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六〇七四部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1954年,新生訓導處處長姚盛齋以葉安謙刑期屆滿,思想已改正,申請核釋,但直到1955年1月17日才得以離隊。據其1954年10月的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考核表內容,葉安謙有子女2女2男,年齡自6至19歲不等,家庭收支困難,惟在湖內鄉鄉里多熟識,與其姐、林姓店主等人有所往來。 2001年12月25日,葉安謙之子葉湞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2月7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葉安謙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盧燦圭、另案被告陳水木等之供述為據,惟葉君於偵審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並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