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得
- 林老得 男 1925年出生 1989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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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老得(1925-1989),男,高雄人,臺北州立臺北商業學校(今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畢業。1949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被羈押,時為大湖國民學校教員,年25歲。1950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林老得臺北商業學校畢業後,進入臺北事務員養成所及屏東教員養成所訓練,後被派到大湖國民學校擔任教員。根據官方檔案,1949年6月,其經盧燦圭介紹加入共黨,由朱子慧領導,依照朱指示吸收黨員,並試圖在大湖成立支部,但尚未成立,即於同年11月7日被捕。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維持原判。
林老得被捕後,雖然其自日治時期即在大湖國民學校任教,但因被認定為共諜,致使時任大湖國民學校校長陳中連於1950年8月底第1學期離職。
判決定讞後,於1951年1月15日被移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9年11月6日執行期滿,於同年11月7日開釋。
2000年6月3日,林老得之女林映雪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2月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老得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林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朱子慧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審理中否認,且該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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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大湖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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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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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