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劉特慎等案
本案涉案人包含劉特慎、李份、朱子慧、謝添火、何朝根、莊識宰、蔡國智、黃有智、陳石磮、李梆鈴、蘇清源、林允成、梁清泉、陳成、謝水木、陳太平、董玉準、王金來、蘇舜義、吳罔度、黃金煌、趙樂、吳明生、蔡廣、陳成法、董登源、陳平順、陳朔新、洪國孝、李能賀、丁開拓、何玉麟、陳玉堂、陳山水、林正忠、連約安、黃朝林、陳金柱、盧燦圭、蘇來傳、劉順興、柯天來、楊井、林老得、葉安謙、孫順地等46名。他們的職業涵蓋教師(7名)、銀行人員(2名)、記者(1名)、高雄縣政府職員(1名)、業商(1名)、店員(2名)、菜販(1名)、農民(1名)與站伕(1名),而佔多數者為高雄各工廠員工(共29名,含高雄市義合興鐵工廠1名、高雄港碼頭工人1名、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9名、臺灣鋁業高雄工廠5名、臺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4名、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4名、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3名、臺灣碱業公司高雄第一廠2名),從以上的職業分布,可以看到戰後初期高雄工業都市的發展趨向。
除了劉特慎1人為自中國大陸來臺發展的共產黨黨員之外,其餘45名均為臺灣本地人士。1947年6月,劉特慎為躲避廣東省揭陽縣政府緝捕來臺,由同黨洪仲樵寫介紹信給其弟洪幼樵(化名劉志敬)協助,曾任職於臺中縣立員林初級中學。1948年5月進入臺灣省立潮州中學教書,後葉崇培前來聯絡,指示其發展組織,在潮州至屏東、高雄間推動農運工作。期間葉崇培介紹負責學校部分宣傳、建立路竹支部的朱子慧與其認識,並安排邱連林、鍾國輝交其指揮,主要任務為利用三七五減租做保護佃農的工作。1948年年底葉崇培離開高雄後,其改由陳澤民領導。劉特慎在此期間建立了(1)佳冬支部,由30餘歲的李丁福(高雄縣立初級農業學校教員,1948年7-8月間入黨)負責,有羅姓、李姓兩名農民加入;(2)屏東支部,由邱連球負責,下有黨員7人;(3)內埔支部,鍾國輝負責,下無黨員;(4)溪洲支部,由葉崇培交付的劉某負責。劉某年約30餘歲,是潮州鎮的農民,下有黨員楊姓、辜姓2人。當時由於共黨名稱在臺灣太過敏感,不敢直接使用,所以劉特慎多是用協會、團體的名義招人,很久之後才告訴參加者參加的是共黨組織。
1947年11月經李媽兜介紹入黨,先後於1948年夏季、1949年4月由葉崇培、陳澤民領導的義合興鐵工廠辦事員李份,則負責宣傳團結工人,化名陳姓(據同案謝添火所言,李份在戰後說自己被陳家招贅,要謝介紹別人認識他時,都要說是陳先生)到各工廠,起初是用「自治同盟」名義,後來陸續用「自治協會」、「員工勵進會」、「工廠保護團」、「民主同盟」等名義來吸收黨員,以保護工廠、不要被人破壞的說法,開始發展各支部,包括:(1)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支部,由謝添火負責,下有黨員莊識宰、何朝根2人;(2)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支部,原本的負責人郭雙才因身分暴露,於1949年逃走,改由謝水木負責,黨員為陳成法、吳明生、趙樂、黃金煌、吳罔度、陳太平、王金來、董玉準、蘇舜義、蔡廣;(3)臺灣鋁業公司高雄工廠支部,由董登源負責,黨員為李能賀、陳平順、陳朝新、洪國孝;(4)臺灣肥料公司第三廠支部,由蔡國智負責,有黃有智、李梆鈴、陳石磮、黃取(黃不在本案)等黨員;(5)臺灣礦業公司高雄廠支部,原為孫輝星負責,孫在1949年9月逃走(不在本案),改為梁清泉負責,黨員有陳成、簡天來、辛進財(簡、辛不在本案);(6)臺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支部,尚未成立,黨員有蘇清源、林允成;(7)丁開拓、曾義清(一為曾乂德)、葉飛豹由李份直接聯絡;(8)高雄永富造紙廠有黨員陳伯淵、陳伯源兄弟2人,原本奉李媽兜命令與李份聯絡,但自1949年年初起就未再聯絡;另有一支部負責人為陳山水,其黨員有陳清、鍾長庚(陳、鍾不在本案)。
後隨著劉特慎等人於1949年11月上旬陸續被捕,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這一組織亦形同瓦解。經過國防部保密局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的數次偵訊。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275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劉特慎、李份、朱子慧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何玉麟、陳山水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判處謝添火、蔡國智、蘇清源、梁清泉、謝水木、陳成法、董登源、丁開拓、陳平順、盧燦圭、李梆鈴、連約安、林正忠、陳金柱、孫順地、黃朝林、林老得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判處何朝根、陳石碖、林允成、陳成、黃金煌、莊識宰、黃有智、李能賀、陳朔新、洪國孝、吳罔度、王金來、陳太平、趙樂、蘇舜義、董玉準、劉順興、柯天來、楊井、葉安謙、蘇來傳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吳明生、蔡廣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陳玉堂無罪。在判決呈核的過程中,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不同意該判決,認為陳成法、丁開拓、何玉麟、陳山水等4人,在原判決書既然均已認定有連續召集、舉行會議之情事,犯行已非僅消極參加叛亂組織,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因而將4人改判死刑,並沒收財產。11月9日,經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11月17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00號代電核定。11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作成(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陳成法、丁開拓、何玉麟、陳山水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
1950年11月19日上午6時,劉特慎與朱子慧、李份、陳山水、丁開拓、陳成法、何玉麟等7人,由憲兵第四團押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7人經查並無任何財產可供沒收,1951年11月1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潔字第4009號代電呈報國防部備查准免沒收。
1951年1月15日,謝添火、蘇清源、梁清泉、孫順地、林老得、黃朝林、陳金柱、盧燦圭、林正忠、董登源、謝水木、李梆鈴、連約安、何朝根、蔡國智、陳石磮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2月21日,蘇來傳、劉順興、柯天來、楊井、葉安謙、陳朔新、洪國孝、李能賀、林允成、陳成、陳太平、董玉準、王金來、蘇舜義、吳罔度、黃金煌、趙樂、吳明生、蔡廣、黃有智、莊識宰被送至內湖新生總隊服刑。3月何朝根、陳石磮亦被移送至內湖新生總隊。5月除林老得、黃朝林外,其他人皆從軍人監獄、新生總隊被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陳平順亦從軍法處被移送至綠島。1952年蔡國智被轉送臺灣軍人監獄。11月6日,趙樂刑滿開釋。1953年2月,何朝根、林允成、陳太平、董玉準、莊識宰也被轉送臺灣軍人監獄。1954年10月31日,何朝根獲釋。11月1日,黃有智獲釋。11月3日,王金來獲釋。11月4日,陳成獲釋。11月6日,吳明生獲釋。11月7日,洪國孝、陳朔新獲釋。12月24日,莊識宰、董玉準獲釋。1955年1月9日,楊井獲釋。1月10日,柯天來獲釋。1月17日,蔡廣、吳罔度、蘇舜義、李能賀、葉安謙、劉順興獲釋。1月27日,黃金煌、陳太平獲釋。2月2日,蘇來傳獲釋。4月15日,陳石磮獲釋。1959年10月27日,陳平順獲釋。10月31日,謝添火獲釋。11月1日,李梆鈴獲釋。11月3日,梁清泉獲釋。11月4日,蘇清源、連約安獲釋。11月6日,盧燦圭獲釋。11月7日,林老得、陳金柱獲釋。11月8日,林正忠獲釋。11月9日,孫順地、黃朝林獲釋。11月10日,謝水木獲釋。11月18日,董登源獲釋。
蔡國智於1959年10月31日刑滿後,因考核未過,又被送到小琉球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強制工作至1961年5月20日才獲釋。陳玉堂雖獲判無罪,但仍因曾研讀共黨書籍,被送交感化6個月,於1950年12月19日被移交至內湖新生總隊,後又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於1951年6月18日獲釋。
本案46名涉案人中,除劉特慎、李梆鈴、陳山水、丁開拓外,本人或家屬於日後皆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獲得補償。2018年10月4日,謝添火、莊識宰、蔡國智、黃有智、陳石磮、蘇清源、林允成、梁清泉、陳成、謝水木、陳太平、董玉準、王金來、吳罔度、趙樂、吳明生、蔡廣、董登源、陳朔新、洪國孝、林正忠、連約安、陳金柱、盧燦圭、劉順興、楊井、葉安謙、孫順地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18年12月7日,李份、朱子慧和何朝根、李梆鈴、蘇舜義、黃金煌、陳成法、陳平順、李能賀、丁開拓、何玉麟、黃朝林、蘇來傳、柯天來、林老得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25年6月30日,陳玉堂經法務部公告平復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僅劉特慎、陳山水未經促轉會或法務部公告撤銷判決處分。國家人權博物館建置之國家人權記憶庫雖載明劉特慎、陳山水已被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公告平復國家不法,然而在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附錄I中,劉特慎為序號第19172號、陳山水為序號第14713號,並未被勾選撤銷判決。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劉特慎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43。
2. 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
3. 國防部軍務局,〈張碧江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11231631。
4. 國家人權博物館,〈劉特慎〉,《國家人權記憶庫》網頁,網址: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Detail/19172,擷取時間:2025/8/5。
5. 國家人權博物館,〈陳山水〉,《國家人權記憶庫》網頁,網址: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Detail/14713,擷取時間:2025/8/5。
6.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檢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經簽院核定刊登公報之內容如附件,請刊登行政院公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站,網址: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
pub/eg028098/ch01/type7/gov01/num2/Eg.htm,擷取時間:2025/8/5。
7. 莊翠英申請,莊識宰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7013。
8. 吳罔度申請,吳罔度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350。
9. 許何定市申請,何玉麟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448。
10. 李展福申請,李能賀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375。
11. 李政謙申請,李份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931。
12. 陳平順申請,陳平順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648。
13. 葉湞德申請,葉安謙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484。
14. 盧燦圭申請,盧燦圭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867。
15. 黃朝林申請,黃朝林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107。
16. 林飛雄申請,林允成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96。
17. 林夢冬等五人申請,董玉準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695。
18. 陳玉堂申請,陳玉堂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448。
19. 謝博文申請,謝水木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027。
20. 連約安申請,連約安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725。
21. 林正坤等申請,林正忠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310。
22. 孫順地申請,孫順地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458。
23. 林映雪申請,林老得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169。
24. 陳俊龍申請,陳石碖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65。
25. 陳桂蘭等2人申請,陳成法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774。
26. 朱萍婗申請,朱子慧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515。
27. 謝武雄、謝允恭、洪謝堅貞、謝允怡申請,謝添火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504。
28. 何君松申請,何朝根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333。
29. 蔡國智申請,蔡國智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214。
30. 黃周華娥申請,黃有智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480。
31. 蘇扶華等9人申請,蘇清源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411。
32. 梁清泉申請,梁清泉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894。
33. 陳成申請,陳成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708。
34. 陳黎紅申請,陳太平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980。
35. 王金來申請,王金來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658。
36. 蘇舜義申請,蘇舜義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164。
37. 黃金煌申請,黃金煌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730。
38. 趙陳意、趙顯宗、趙素貞、趙素珍、趙素惠申請,趙樂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386。
39. 吳明生申請,吳明生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199。
40. 蔡廣申請,蔡廣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596。
41. 董順志等申請,董登源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017。
42. 陳亮宏申請,陳朔新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439。
43. 洪簡秋香等8人申請,洪國孝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485。
44. 賴蘇美珠等申請,蘇來傳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148。
45. 劉春雄等3人申請,劉順興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034。
46. 柯智雄申請,柯天來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644。
47. 楊文精等申請,楊井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523。
4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公告撤銷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
4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
50. 法務部
2025「公告平復洪明福君等632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5年6月30日,發文字號:法制字第114025171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