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開拓 (丁開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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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丁開拓(1920-1950),又名丁開託,筆名中孚,男,澎湖人。 1949年11月被捕時31歲。家住高雄,早年就讀臺南商業專修學校,畢業後擔任臺灣鐵工所會計。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自任保安隊長,發散日語傳單」,3月15日軍隊清鄉時遭逮捕,幸得岳家森皮鞋店東傾家產之力營救,囚禁八個半月後交保,檢察官不服上訴南京最高法院,仍維持原判無罪。獲釋後一度赴日本避禍。1948年返臺,應聘擔任《力行報》駐高雄記者。 1949年初,楊逵撰寫〈和平宣言〉觸怒新任臺灣省主席陳誠。因楊逵當時主編《力行報》副刊,案件波及報社,社長張友繩以下同仁皆遭逮捕,丁開拓因遠在高雄,僅以身免。事後轉任《中臺日報》,再因友人吳志仁介紹,進入《民風報》擔任高雄駐地記者,迄於被捕。 根據官方資料,丁開拓因涉及「高雄地委劉特慎等案」而遭問罪。 1946年中共派遣蔡孝乾等幹部赴臺灣、成立臺省工作委員會,陳澤民任副書記兼組織部長,負責建立和領導南部縣市組織。陳澤民和葉崇培、朱子慧、李份等人成立高雄工作委員會、分設支部吸收高雄地區黨員。1947年2月間,丁開拓經劉學坤介紹加入共黨組織,由葉崇培、李份二人先後領導。 1949年10月上旬保密局幹員逮捕臺鋁公司職員李能賀等人,同月下旬辦案人員再循線緝獲高市工委會首要李份、陳澤民、朱子慧等人,11月3日逮捕丁開拓。 本案於1950年8月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指控丁開拓「指使何玉麟引誘陳玉堂加入匪幫未果」,以「參加匪黨組織」罪名,初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國防部軍法局於同年呈核本案,11月2日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擬具意見,加重丁開拓和何玉麟、陳山水、陳成法等四被告刑度。 批文指出「原判決書既均認定其有連續召集舉行會議之情事,是其犯行已與僅消極的參加叛亂組織者不同,本案擬將丁開拓等四人,照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改判死刑」。蔣介石總統批覆同意。案件退回保安司令部後,軍法處按照總統府批示,將四人罪名改為「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臺灣省保安司令處(39)安潔字第2948號判處丁開拓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950年11月19日凌晨和同案被告劉特慎、朱子慧等共7人同被槍決。 丁開拓於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獲得賠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百齡 二、丁開託(1920–1950),男,澎湖白沙人,記者。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5日丁開託在高雄機器廠內聚集員工組織保安隊,自任副隊長,3月15日遭高雄市警察局以「機器廠暴動主犯,自任保安隊長,散佈日文傳單」,予以逮捕,解送防衛部。高雄要塞司令部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丁開託有期徒刑為3年6月。5月16日省政府主席魏道明宣布解除戒嚴,臺灣全省警備司令部以「事實未明,撤銷原判,移送法院辦理」。11月27日檢察官提起公訴,12月31日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罪證不足,獲判無罪,交保釋放。1948年臺南分院檢察官依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上訴,11月29日最高法院以裁判時該法尚未頒布施行,撤銷原判決,不受理本案。獲釋後動身前往日本,回臺後擔任民風報社記者。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8月李份指使丁開託指揮何玉麟,並指揮陳山水、陳成法召集吳明生、蔡廣等舉行會議,宣揚中共解放情形,使其保衛工廠。10月5日高雄市警察局刑警隊搜查鋁業公司職員宿舍,循線逮捕李份及丁開託等,截至11月10日止,本案共逮捕46名。 1950年9月1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丁開託有期徒刑10年。10月13日案經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所判均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2日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擬議丁開託、何玉麟、陳山水、陳成法等四名改判死刑外,餘擬均照上簽核准。11月9日蔣核覆准予判處死刑,11月19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改以「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丁開託死刑。11月19日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丁開託及李份等7人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丁開託家屬持通知單前往臺北領取遺體,送澎湖鎮海國中附近安葬。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0 次董事會決議,丁開託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